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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再审决定书——周小弟故意伤害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决定书(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7-01-04
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第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正式揭牌成立。第五巡回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51号
原审被告人周小弟等人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4日作出(2008)沪一中刑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小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原审被告人周小弟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日作出(2009)沪高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周小弟之妻钱莹提出申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2011)沪高刑监字第18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申诉。钱莹以'原判认定周小弟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证据不确实,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钱莹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周小弟故意伤害、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一案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的执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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