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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事申诉再审决定书: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刑事决定书(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30
编者说: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五法庭落户重庆,并于2016年12月29日揭牌,正式成立。巡回法庭五法庭管辖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5省区市有关案件,并明确提出,刑事申诉案件由巡回法庭进行审理!此外,巡回法庭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直接审理案件,这意味着,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及家属不必上京,在重庆即可进行申诉,并由大法官亲自办案!智豪律师事务所办理了大量刑事申诉案件,其中部分案件为重庆乃至全国影响较为重大的案件,对刑事申诉具有丰富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敬请来电或来所免费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 审 决 定 书
(2015)刑监字第27号
被告人王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微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王某某提出上诉。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2)济刑终字第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某不服,提出申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13)鲁刑监字第38号通知,驳回申诉。王某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参与共谋挪用公款,不构成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王某某明知所借款项为公款、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诉人王某某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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