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无视监管法规,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被告人陈某破坏监管秩序一审刑事判决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6-12-19

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巍巍(聋哑人),男性,汉族,小学文化,住吉林省乾安县。系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罪犯。于2007年3月2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24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于2012年12月28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截止2016年7月26日,

被告人陈巍巍余刑9年1个月20天。现羁押于吉林省公主岭监狱。

指定辩护人翟延萍,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指定翻译人王春元,系公主岭市特殊教育学校老师。

吉林省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四平东检刑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巍巍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哲、书记员梁树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巍巍及其指定辩护人翟延萍、指定翻译人王春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6日16时30分许,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三监区二区队罪犯陈巍巍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生产布料损坏,经民警三监区二区队中队长沈某纠正指导后仍不改正,沈某将罪犯陈巍巍带到管教室进行教育指导,罪犯陈巍巍拒不承认其错误,用拳头打民警沈某鼻子致当即流血,后用脚踢沈某被他人制服扭送至严管队。

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以吉公鉴中心(临床鉴)字[2016]第2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沈某鼻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吉林省四平市平东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巍巍供述;2、被害人沈某陈述;3、证人赵某、张某1等人的证言;4、法医鉴定意见书;5、其他证据:(1)被告人的原判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等书证;(2)破案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案发现场平面方位图、现场照片;(3)讯问被告人陈巍巍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巍巍系被关押的罪犯,无视监管法规,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监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巍巍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2016年7月26日16时30分许,我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生产布料损坏,经民警三监区二区队中队长沈某纠正指导后仍不纠正,沈某将我带到监管室进行教育指导,我以为管教要打我,所以我就用拳头打了他的鼻子,流血了。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陈巍巍系聋哑人(特殊群体),入监后表现良好,由于语言交流障碍问题导致案件的发生,并非预谋犯罪,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减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6日16时30分许,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三监区二区队罪犯陈巍巍在劳动过程中造成生产布料损坏,经民警三监区二区队中队长沈某纠正指导后仍不改正,沈某将罪犯陈巍巍带到管教室进行教育指导,罪犯陈巍巍拒不承认其错误,用拳头打民警沈某鼻子致当即流血,后用脚踢沈某被他人制服扭送至严管队。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狱内案件立案、结案报告表,证明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陈巍巍因涉嫌破坏监管秩序被吉林省公主岭监狱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陈巍巍送押严管队隔离审查的事实。

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入监登记表等,证明被告人陈巍巍系聋哑人,于2007年3月22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7月24日被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于2012年12月28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7个月;于2015年9月30日被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去有期徒刑1年6个月的事实。

3、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伤者沈某鼻部损伤致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案发现场平面方位图、现场照片等,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5、证人张某2证言,证明2016年7月26日下午4点半左右张某2刚从食堂吃完饭回来,张某1告诉他陈巍巍在管教室将沈某打了,张某2急忙赶到管教室,看见沈某正在地上按着陈巍巍,赵某正用胳膊搂着陈巍巍的脖子,沈某鼻子流血了,张某2急忙上前帮助陈旭东将一直反抗的陈巍巍戴上手铐,将其送押严管队的事情经过。

6、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6年7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民警曹钢找到赵某和张某1在管教室检查防疫药品是否有过期的。赵某看到民警沈某正在与陈巍巍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陈巍巍情绪突然失控,用拳头打在沈某的鼻子上,这时赵某和张某1上前制止,赵某用手搂着陈巍巍的脖子,陈巍巍情绪非常激动,激烈反抗,后来民警张某2进来协助将陈巍巍制服后,将其送进严管队的事情经过。

7、证人张某1证言,证明2016年7月26日下午4点左右,民警曹钢找到赵某和张某1在管教室检查防疫药品是否有过期的。赵某看到民警沈某正在与犯人陈巍巍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陈巍巍情绪突然失控,用拳头打在沈某的鼻子上,这时赵某和张某1上前制止,陈巍巍情绪非常激动,激烈反抗,张某1看到此情况后就急忙跑出管教室找其他民警,看到张某2后告诉了他这件事,我又去报告监区的大队领导的事情经过。

8、证人李某证言,证明陈巍巍和李某在一个互包组两年多了,陈巍巍是聋哑人,智力很高,目光短浅,平时互包组的人都谦让陈巍巍,凡事帮助他,民警沈某平时也对陈巍巍很好的事实。

9、证人马某证言,证明陈巍巍是和马某一个互包组的,陈巍巍是聋哑人,智力正常,脾气有些暴躁,平时互包组的人都谦让陈巍巍,凡事帮助他,民警沈某平时也对陈巍巍很好的事实。

10、被害人沈某陈述,证明2016年7月26日下午四点半左右,沈某因为罪犯陈巍巍在上午干活的时候画错了50片前大牌,在管教室对其进行纠正指导。陈巍巍拒不承认错误,且情绪失控打了沈某鼻子一拳,在陈巍巍用腿向沈某踢来时,沈某用警棍打其右腿,后被罪犯赵某和张某1、民警张某2协助制服陈巍巍后送押严管队的事情经过。

11、被告人陈巍巍供述,证明2016年7月26日下午,民警沈某因为生产问题找被告人陈巍巍谈话,两人在交流中出现了问题,民警沈某突然站了起来,被告人陈巍巍以为沈某要打他,所以很害怕,就用右手拳头把沈某的鼻子打出血了,厮打过程中用脚踹了沈某几下,后被制服送押严管队的事情经过。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巍巍破坏监管秩序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巍巍系被关押的罪犯,无视监管法规,殴打监管人员,情节严重,被告人陈巍巍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巍巍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巍巍系聋哑人,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陈巍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可依法对被告人陈巍巍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  第(一)项  (破坏监管秩序罪)、第十九条  (聋哑人)、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坦白)、第六十九条  及第七十一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巍巍犯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与前罪故意杀人罪余刑有期徒刑九年零一个月二十天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为有期徒刑九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长于琢

代理审判员刘思阳

代理审判员孙美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春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