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仍予以运输的,也构成非法经营罪——马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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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16-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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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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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16)粤0514刑初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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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庆鑫,男,1991年9月22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潮阳区。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8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继兴,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6)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庆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庆鑫及其辩护人张继兴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日21时许至次日零时许,被告人马庆鑫在他人雇佣下,先后4次驾驶无牌白色面包车,从汕头市潮南区胪岗镇新民村运载假冒卷烟至潮南区司马浦镇司上桥头皮革厂旁一偏僻小路,由杨某(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批准逮捕)雇用的李某、肖某2肖某、肖某1肖某胜等人先后将被告人马庆鑫运载的假冒卷烟搬至1辆悬挂沪D×××××号牌的重型厢式货车上。
2015年7月9日1时许,公安机关到场检查,现场抓获被告人马庆鑫及杨某等人,并从无牌白色面包车、重型厢式货车上查获假冒“芙蓉王”等品牌的卷烟共260箱。
经鉴定,涉案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值共人民币1,947,7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庆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涉案车辆、赃物拍照,司马浦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公安综合查询系统机动车信息资源库查询资料,证人杨某、肖某1肖某胜、肖某2肖某、李某的证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广东省烟草专卖局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汕头市烟草专卖局潮南区分局关于卷烟询价的复函和广东省质量监督烟草检验站卷烟、雪茄烟鉴别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马庆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2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审判长郑伟贤
人民陪审员周春李
人民陪审员侯钦彬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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