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在银川市兴庆区东环批发市场经营“玉河商行”期间,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张彦梅购买价值388790元的卷烟。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丁玉河、马丽娜抓获,从其经营的“玉河商行”店铺及仓库内查获各类卷烟共计507条,价值53228.19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张彦梅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同时提交了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价格认定结论、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张彦梅的供述等证明被告人犯罪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丁玉河辩称其对非法经营的细节不清楚,其每次仅是负责向张彦梅打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丁玉河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与被告人张彦梅之间的转账除了烟款之外,还包括茶叶、酒水、枸杞等货物的货款,故被告人马丽娜非法经营的数额不应当认定为388790元;被告人丁玉河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丁玉河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丽娜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88790元不属实,其向被告人张彦梅支付的款项中包含黑枸杞、茶、酒的款项,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马丽娜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与被告人张彦梅之间的转账除了烟款之外,还包括茶叶、酒水、枸杞等货物的货款,故被告人马丽娜非法经营的数额不应当认定为388790元;被告人马丽娜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马丽娜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彦梅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88790元不属实,被告人马丽娜向其支付的款项中包含黑枸杞、茶、酒的款项,但具体数额记不清楚,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彦梅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丁玉河与被告人张彦梅之间的转账除了烟款之外,还包括茶叶、酒水、枸杞等货物的货款,故被告人马丽娜非法经营的数额不应当认定为388790元;被告人张彦梅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彦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系夫妻关系。2014年3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在银川市兴庆区东环批发市场共同经营“玉河商行”期间,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张彦梅购买价值388790元的卷烟。2015年10月26日,公安机关将丁玉河、马丽娜抓获,从其经营的“玉河商行”店铺及仓库内查获各类卷烟共计507条,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鉴定,公安机关扣押的卷烟:其中林海灵芝(如意)3条、牡丹(软)20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60条、大前门(软)240条、红塔山(软经典)15条、520香烟25条、BLACKDEVIL香烟4条、ESSE香烟33条、黄鹤楼(梯杷)1条、白沙(软)1条、兰州(硬珍品)1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玉溪(软)4条、中华(软)12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芙蓉王(硬)12条、中华(硬)7条、云烟(软珍品)3条、黄鹤楼(软蓝)2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1条、兰州(16支吉祥)5条、南京(九五)2条、船长香烟15条,共计507条,价值为53228.19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张彦梅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丁玉河出生于1974年5月18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被告人马丽娜出生于1978年1月24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被告人张彦梅出生于1979年10月19日,案发时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二)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6月24日11时28分,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接到银川市兴庆区烟草专卖局报案,称银川市兴庆区东环市场内有人非法经营烟卷。2015年6月24日,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的事实;
(三)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4日,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接到银川市兴庆区烟草专卖局报案称,银川市兴庆区东环市场内有人非法经营卷烟,严重扰乱卷烟市场经营秩序。经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于2015年10月26日将犯罪嫌疑人丁玉河、马丽娜抓获,并当场在丁玉河、马丽娜店铺和仓库内查获无证香烟507条,价值约5万余元。2015年11月5日,太原市公安局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张彦梅抓获,并于2015年11月6日将张彦梅移交给银川市公安局的事实;
(四)银公交(刑)搜查字[2015]第8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0月26日,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于对犯罪嫌疑人马丽娜的商店(银川市兴庆区东环批发市场玉河商行)进行搜查,在其商店的柜子内发现卷烟,其中林海灵芝(如意)3条、牡丹(软)20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60条、大前门(软)240条、红塔山(软经典)15条、520香烟25条、BLACKDEVIL香烟4条、ESSE香烟33条、黄鹤楼(梯杷)1条、白沙(软)1条、兰州(硬珍品)1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玉溪(软)4条、中华(软)12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芙蓉王(硬)12条、中华(硬)7条、云烟(软珍品)3条、黄鹤楼(软蓝)2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1条、兰州(16支吉祥)5条、南京(九五)2条、船长香烟15条,共计507条。当日,公安机关对以上物品于进行扣押并封存于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犯罪侦查大队的事实;
(五)现场指认照片,证实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指认在东环批发市场玉河商店和东环南路275-2号103室库房内现场查获的香烟情况的事实;
(六)情况说明、证明一份,证实2015年7月8日,银川市烟草专卖局出具证明载明: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未向银川市烟草专卖局申领过烟草专卖许可证,银川市烟草专卖局未向二被告人办理过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事实;以及2015年11月13日,经查询,张彦梅未在太原市烟草专卖局办理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事实;
(七)检测检验委托协议/合同、送检样品清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11月10日,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R-ZW620115110860号检验报告抽样检测证实,马丽娜持有卷烟:520烟2条、BLACKDEVIL2条、林海灵芝2条、ESSE2条、黄鹤楼(梯杷)1条、大前门(软)2条、白沙(软)1条、兰州(硬珍品)2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玉溪(软)2条、中华(软)2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红塔山(软)2条、芙蓉王(硬)2条、中华(硬)2条、云烟(软珍品)2条、黄鹤楼(软蓝)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兰州(16支吉祥)2条、南京(九五)2条、牡丹(软)2条均为真品卷烟;经西北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R-ZW620115110859号检验报告抽样检测证实,丁玉河持有的船长2条、ESSE2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2条、520烟2条均为真品卷烟。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马丽娜、丁玉河,二被告人均无异议的事实;
(八)鉴定聘请书、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涉案卷烟零售价格的估算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2015年11月20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认定.林海灵芝(如意)香烟3条、牡丹(软)香烟20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香烟60条、大前门(软)香烟240条、红塔山(软经典)香烟15条、520香烟25条、BLACKDEVIL香烟4条、ESSE香烟33条、黄鹤楼(梯杷)香烟1条、白沙(软)香烟l条、兰州(硬珍品)香烟11条、黄鹤楼(硬金砂)香烟1条、玉溪(软)香烟4条、中华(软)香烟12条、红塔山(硬经典)香烟1条、芙蓉王(硬)香烟12条、中华(硬)香烟7条、云烟(软珍品)香烟3条、黄鹤楼(软蓝)香烟2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香烟11条、兰州(16支吉祥)香烟5条、南京(九五)香烟2条、船长香烟15条,涉案卷烟总价值53228.19元。此鉴定意见于2015年11月23日告知被告人马丽娜、丁玉河的事实;
(九)调取证据通知书、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王迎冬和张彦梅、山西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张彦梅银行开户信息、流水明细、个人业务交易凭证,证实在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丁玉河通过其外甥王迎冬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62×××66)的账号,以被告人丁玉河和王迎冬的名义向被告人张彦梅的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9、62×××29)的账号上,先后25次转款共计388790元的事实;
(十)远大鑫西北物流托运单8份,证实2014年7月16日至2015年10月17日期间,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使用化名“吕彦东”及“吕艳东”在银川市远大鑫西北物流中心收到由山西省太原市发来的货物名称为食品、百货、配件的货物共八批,每批各2件,共计16件的事实;
(十一)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四张,证实办案单位对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张彦梅依法进行审讯的事实;
(十二)证人麦某的证言,证实麦某一共帮丁玉河、马丽娜送过六次货,第一次是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从太原往银川发的货;第二次是2014年12月初的一天,从太原往银川发的货,共两箱子,与第一次两箱货物的包装一致,其中一箱是烟;第三次是2015年4月中旬,货物包装与前两次一致;第四次是2015年5、6月的一天上午,两箱货物的包装与之前一致,其中一箱是香烟;第五次是2015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两箱货物包装与前几次一致,其认为应该也是香烟;第六次是2015年10月26日上午9时,麦某拉货后被公安机关查扣,其认为应该都是香烟,办案民警将四箱货物打开后都是香烟的事实;
(十三)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为被告人张彦梅运送过几次香烟,每次都是张彦梅让其将香烟运送至物流公司的事实;
(十四)证人唐某、王某1的证言,证实西北远大鑫物流公司从2014年7月开始接收“吕彦东”的货物,货都是从太原发往银川,每次都是一个叫麦某的中年男子提货,刚开始一个月收到两次“吕彦东”的货,大约持续了两个月,之后再未收到吕彦东的货,直到2015年9月分别又收到“吕彦东”的货的事实;银川市兴庆区银古物流L区29号山西货运部从2014年1月至7月均收到“吕彦东”的货物,每月收两次左右,每次都是一个叫麦某的中年男子取货,该货物是从山西太原发过来的事实;
(十五)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知道其舅舅丁玉河、舅妈马丽娜从事非法经营卷烟的事情,但是王某2并未参与,其对丁玉河何时用其身份证办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62×××66的银行卡不知情,也从未使用过的事实;
(十六)证人宋某、高某、马某、陈某的证言,证实自2014年始,宋某、高某、马某、陈某均从丁玉河、马丽娜经营的“玉河商行”批发过卷烟的事实;
(十七)证人宋某、高某、马某、陈某的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3日,经宋某辨认,指出8号(马丽娜)就是从2015年3月份至2015年9月份期间将卷烟卖给自己的人的事实;2015年11月3日,经高某辨认,指出4号(马丽娜)就是从2013年7月份至2013年9月份期间将卷烟卖给自己的人的事实;2015年11月4日,经马某辨认,指出7号(马丽娜)就是从2005年3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将卷烟卖给自己的人的事实;2015年11月4日,经陈某辨认,指出5号(马丽娜)就是从2012年6月份至2015年6月份期间将卷烟卖给自己的人的事实;
(十八)被告人丁玉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丁玉河与马丽娜夫妻共同经营银川市兴庆区东环批发市场玉河商行,被告人丁玉河用其外甥王迎冬的身份证办理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62×××66的银行卡,并在被告人马丽娜与被告人张彦梅联系好购入卷烟事宜后,用该银行卡向张彦梅打烟款。被告人丁玉河仅仅负责向张彦梅的山西省黄河农村信用社打烟款,具体购入多少卷烟,其不知情。办案民警向被告人丁玉河出具被告人丁玉河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解放支行向张彦梅的打款凭证共计25张,均由被告人丁玉河办理上述打款业务并签名的事实;以及2015年10月26日早上,从太原发往银川的货物到了,被告人马丽娜让一个电动三轮车夫麦某将货物拉回来后,丁玉河在搬货时被办案民警抓获,随后办案民警对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的商行货柜及仓库内进行搜查,并将被告人丁玉河带至办案单位的事实;
(十九)被告人马丽娜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马丽娜从2013年开始从被告人张彦梅处购入卷烟,二被告人通过微信聊天,协商好卷烟的品牌、数量和价格后,被告人张彦梅通过物流公司将卷烟从山西托运至银川的物流公司,被告人马丽娜在笔记本上记录后,让三轮车夫将卷烟拉回商行,被告人马丽娜在收到卷烟后,让被告人丁玉河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用其外甥王迎冬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卡号为62×××66的银行卡,向被告人张彦梅支付烟款。被告人张彦梅每次向其发的货物都是香烟,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向被告人张彦梅支付的钱,全部都是烟款。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与被告人张彦梅之间,没有其他经济往来的事实;
(二十)被告人张彦梅的在公安机关的第一、二次讯问笔录中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张彦梅没有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其每次向银川市的马丽娜运输卷烟时,在收货人一栏上填写吕彦东(吕艳东),名字是被告人张彦梅随意编了一个写上去的。被告人张彦梅一共向丁玉河、马丽娜发过20次左右的卷烟,具体次数记不清了,每次都是其向马丽娜发货后,被告人马丽娜在收到货物后的一两天就向张彦梅打款,收到一次货打一次款,马丽娜一共向其打款二十余次,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每一次给其打的款都是烟款。被告人张彦梅的在公安机关的第三、四次讯问笔录及庭审中的供述,证实被告人丁玉河、马丽娜与被告人张彦梅之间的转账除了烟款之外,还包括茶叶、酒水、枸杞等货物的货款,具体烟款金额,被告人马丽娜记不清楚的事实。
一、被告人丁玉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二、被告人马丽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
三、被告人张彦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止)。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各类卷烟共计507条,其中林海灵芝(如意)3条、牡丹(软)20条、红河(小熊猫世纪风)60条、大前门(软)240条、红塔山(软经典)15条、520香烟25条、BLACKDEVIL香烟4条、ESSE香烟33条、黄鹤楼(梯杷)1条、白沙(软)1条、兰州(硬珍品)11条、黄鹤楼(硬金砂)1条、玉溪(软)4条、中华(软)12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芙蓉王(硬)12条、中华(硬)7条、云烟(软珍品)3条、黄鹤楼(软蓝)21条、苏烟(五星红杉树)11条、兰州(16支吉祥)5条、南京(九五)2条、船长香烟15条,由公安机关交由烟草专卖机关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