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2016年5月8日、7月14日、8月24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桦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桦南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桦南检诉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戴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桦南县公安局在录入犯罪信息时,错误将无犯罪记录桦南县居民金某某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后被告人王某某(系金某某母亲)向桦南县公安局提出删除错误录入信息、阅看所谓金某某盗窃案卷宗、因此事造成金某某阳痿、早泄等疾病,导致上访,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80万元等信访事项。并于2016年4月2日、3日到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5月7日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多次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016年7月7日,桦南县政府向其告知了桦南县县委调查组关于其上访事项的调查报告,并告知其如对上访事项不满意,可以直接依法诉讼。2016年7月14日桦南县公安局向其告知并送达了桦公信答复字[2016]2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告知其如不服答复意见可以向桦南县人民政府或佳木斯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调查结果及答复意见均不满意,但其不走正常信访渠道,仍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及黑龙江省省政府进行非正常信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以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捕经过等;证人王某1、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无理索要赔偿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并自愿认罪,当庭表示不非访,以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指定辩护人戴俊峰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且态度好,系初犯,因法律观念淡漠,处理问题简单,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只因一时冲动走向犯罪,情节较轻,恳请本院根据以上情节对被告人王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桦南县公安局在录入犯罪信息时,错误将无犯罪记录桦南县居民金某某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后被告人王某某(系金某某母亲)向桦南县公安局要求删除错误录入信息,并以因信息录入错误导致金某某患上阳痿、早泄等疾病为由,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信访费用共计80万元。并于2016年4月2日、3日到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5月7日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被桦南县公安机关和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016年7月7日,桦南县政府向其告知了桦南县县委调查组关于其上访事项的调查报告,并告知其可以直接依法诉讼。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再次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信访,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2016年7月14日桦南县公安局向其告知并送达了桦公信答复字[2016]2号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并告知其如不服答复意见可以向桦南县人民政府或佳木斯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被告人王某某对上述调查结果及答复意见均不满意,于2016年8月23日到黑龙江省省政府进行信访,并被哈尔滨市公安机关训诫。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自然简历,2016年5月至8月,先后多次因扰乱单位秩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表现一般,及被告人到案情况。
2、桦南县公安局关于王某某上访案件的调查报告证实,2016年5月30日受县委指派成立王某某上访案联合调查组。上访原因:2009年9月10日由于公安局工作人员错误将王某某儿子金某某录入犯罪信息。2014年金某某去行政大厅办理护照,准备去加拿大,工作人员以金某某有团伙犯罪记录拒绝。上访人坚称公安局故意造假、伤害无辜老百姓,由此造成金某某阳痿、早泄,去多地治疗未愈。上访人诉求,由于公安局工作错误,导致其多年上访,要求赔偿其误工费、儿子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车费、宿费等共计80万元整。调查结论:1.公安局在09年编录犯罪信息时,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无犯罪记录人员金某某错误录入该信息(现已删除),公安局对此负有一定责任。2.上访人坚称,公安局是用金某某名字为金某1顶罪;经查误录金某某信息发生在2009年9月10日,而金某1案发于2010年1月1日,两者相间110天,故不存在“顶罪”之说。3.上访人说其儿子金某某,因此事造成阳痿。经找相关医师证实:阳痿致病原因有很多:身体疾病、劳累过度、房事过度、惊吓、思想压力大等均可致病。上访人也无法拿出有力证据说明。此项必须作“法鉴”。4.公安局当年因此事给予责任人杨某某、迟某某行政警告处分。调查处理建议:1.鉴于公安部门对当时工作失误人员已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处分是否恰当,可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核。2.当事人坚称,由于公安局失误造成其子金某某身患疾病(阳痿),本工作组无法鉴定,当事人也不能有效举证。因此,建议上访人与县公安局协商,找权威部门作法医鉴定。待结论确立后,再依法依规处理,法医鉴定费用由公安局负责(限鉴定生效当次为准)。3.公安局存在工作失误。上访人因此事长期上访,给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建议由公安局给上访人3万元误工费。4.上访人若对此结论不满意,可以直接依法诉讼。5.上访人自接到此报告之日起,如再以此为由闹访、缠访或非访,将按《信访条例》和《治安法》处置。6.上访人要求看金某某卷宗问题。因为该信息是错误信息所以没有卷宗。
3、中共桦南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谈话笔录证实,上访人王某某因金某某身体受到的伤害及本人三年来没工作,生活受到的损失、误工费要求赔偿人民币80万元。
4、黑龙江省驻京信访工作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4月2日、3日,桦南县上访人王某某借清明节为革命烈士扫墓为由,连续两次去八宝山革命公墓扰乱正常秩序,被北京公安机关送往久敬庄分流中心,给我省制造了严重不良影响,违反了《信访条例》相关规定。
5、佳木斯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关于王某某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桦南县居民上访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2日、3日连续两天借清明节为烈士扫墓为由,故意去八宝山革命烈士公墓闹事,意图拦截国家领导人车辆,给我市信访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被北京公安机关送往久敬庄分流中心,被我市公安干警遣送回桦南县。王某某的上访行为极其恶劣,造成极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望你县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该人依法处置。
6、桦南县公安局训诫书证实,王某某2016年4月2日、4月3日去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非访被训诫。
7、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证实,王某某2016年5月7日、2016年7月13日去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被训诫。
8、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训诫书证实,王某某2016年8月23日去省政府门前非访被训诫。
9、黑龙江省驻京信访工作组关于王某某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桦南县王某某于2016年5月7日中午11时、7月13日下午15时在中南海周边非访,在京给我省制造了不良影响,该行为已触犯《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桦南立即采取措施,依据相关规定对上访人依法进行处置,并做好稳控工作。
10、佳木斯市驻京信访工作组关于王某某进京上访的情况说明证实,桦南县王某某,于2016年5月7日中午11时、7月13日下午15时在中南海周边非访,该行为已触犯《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建议桦南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其处置、并做好稳控工作。
11、桦南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王某某因2016年5月7日、7月13日在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训诫,2016年5月8日、2016年7月14日分别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23日王某某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门前进行非正常上访活动,严重影响了省政府正常办公秩序,2016年8月24日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卫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3日,佳木斯市桦南县王某某等10余人,反映公安办案、拆迁等问题。组织召集其他上访老户到省政府门前上访。工作人员引导其到指定接待场所反映诉求,上访人不听引导。在省政府门前滞留制造影响。此行为严重影响省政府正常办公秩序。违反了《信访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王某某因其儿子金某某错误被桦南县公安局录入违法犯罪信息系统一事,在公安机关及信访部门多次告知其不要越级访及非正常上访的情况下,王某某仍不听劝阻继续以越级访和非正常上访进行滋事,桦南县公安局于2016年9月2日受理此案并立案。
14、中共桦南县委桦南县人民政府信访局情况说明证实,信访人王某某因其儿子金某某被桦南县公安局错误信息录入违法犯罪信息系统一事为由于2016年4月2日、3日连续两天到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扰乱正常秩序,意图拦截国家领导人车辆,被北京公安机关送往久敬庄分流中心后由接访工作人员送至桦南县公安局进行训诫。2016年5月7日11时许,王某某因告其儿子金某某被桦南县公安局错误录入违法犯罪信息一事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后进行训诫,被北京市公安机关送至马家楼子接济中心后由接访工作人员送至桦南县,2016年5月8日王某某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7月7日县委联合调查组将调查结论告知王某某本人后,其表示对调查结果不满意,但没有提出复查要求便于2016年7月13日再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进行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查获后进行训诫,然后被送至马家楼子接济中心,被信访工作人员送至桦南县,同年7月14日王某某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6年8月23日,王某某伙同其他信访人到黑龙江省政府门前非正常上访后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卫处工作人员强行带离,王某某因不听工作人员引导,在省政府门前滞留、意欲制造影响,被哈尔滨市南岗分局训诫,并由桦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接回桦南,2016年8月24日王某某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15、视频说明证实,王某某在黑龙江省政府门前非访的视频及在桦南县公安局控申大队会议室对其答复意见视频。
16、金某某错误信息删除说明证实,2015年7月2日,桦南县公安局向佳木斯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报告,请求删除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错误录入的金某某违法犯罪信息。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刑警总队审核,己将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错误录入的金某某违法犯罪信息删除。
17、桦南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证实,2015年3月收到闫某某提出l.删除执法办案系统中被错误录入金某某的违法犯罪信息。2.阅看所谓“金某某盗窃案”卷宗。3.2016年5月王某某到县委政法委提出公安局故意造假,造成金某某阳痿、早泄等疾病,导致本人多年上访,要求赔偿误工费、儿子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车费、住宿费等等,共计80万元整的信访事项。经审查,答复如下:1.2015年7月2日,桦南县公安局向佳木斯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法制总队报告,请求删除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错误录入的金某某的违法犯罪信息,经佳木斯市公安局、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刑警总队审核,已将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错误录入的金某某的违法犯罪信息删除,并对错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责任人杨某某、迟某某给予行政警告处分。2.因为该信息是错误信息现已删除,所以没有所谓金某某盗窃案件卷宗。3.若因公安机关工人员将金某某错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给金某某造成阳痿、早泄疾病的发生,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法医鉴定,来作以认定。至于你所要求赔偿的误工费、儿子治疗费、精神抚慰金、车费、住宿费等共计80万元的诉求可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国家赔偿。
1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在桦南县人民政府信访局综合办公室工作,王某某多次因公安局误将他儿子录错信息事到信访局以及省政府乃至北京非访、缠访,不按正常信访程序反映问题。2016年5月初的一天,王某某因告桦南县公安局误将他儿子金某某录入犯罪信息系统一事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访,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王某某释放后,又去县政府告此事,县委副书记王某2接待了她,并告知不要非访,走正常信访渠道,县委已经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专门调查此事。2016年7月7日,调查组调查工作结束要将调查结论向王某某本人宣布,当天下午14时许,我和信访局局长周某某、贺某某领王某某去北楼常委办公室三楼会议室,王某2和县政法委李某某、公安局的袁某某、李某某都在会议室,王书记让王某某把她儿子金某某和儿媳都叫来,王某某一家都到齐后,李某某对王某某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的结论进行宣读,大致内容为,王某某的儿子金某某错误被录入犯罪信息,王某某告公安局故意造假,造成金某某阳痿、早泄等疾病,要求赔偿,同时要求处理将金某某录入信息的干警。调查组对王某某信访诉求相关事宜调查后的结论为:公安局错误将金某某录入错误信息的事有责任,但是王某某提出的由于将金某某录入错误信息导致的阳痿、早泄等疾病得由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如果鉴定结论说明金某某的疾病的确是因为公安局误将金某某录入犯罪信息导致的,根据鉴定结论赔偿,公安局因王某某长期上访,给其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建议由公安局赔偿上访人3万元的误工费。如对结论不满意,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宣读结束后,王某某就和参加会议人员辩论上,对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不满意,认为对公安局的干警处理太轻了,并表示坚信自己儿子金某某的疾病就是因为公安局误将金某某录入犯罪信息导致的。王书记和公安局的领导还有李某某表示,金某某的疾病是否由公安局错误录入信息导致得由公安局领金某某去司法鉴定机关作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如果是因为公安局误将金某某录入犯罪信息导致得病,根据国家赔偿标准该赔多少就赔偿多少,整个诉求答复会议进行过程中,王某某本人都在场,时长大概1个小时左右,最后王书记告知王某某,不要因为此事再去非访、越级访,要走正常信访渠道信访解决问题,当时王某某没说什么一家人就走了。过了没几天王某某又去北京非访,被桦南县公安局治安拘留。
1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我是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8月19日,省委组织部到桦南县委对县委领导进行考核工作,当天上午9时左右,王某某到政府北办公楼二楼走廊内找县领导上访,我和李某2对王某某进行劝导,告知她应当到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不要影响县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但是王某某不听,执意要等县领导的车来见县领导。经过我们二人一个多小时的劝说后,王某某才被劝离县政府。
20、证人李某2证言证实,我是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2016年2月29日,王某某同一名自称律师的男子来到刑警大队,我在办公室接待了二人,王某某称刑警大队将其儿子错误录入违法犯罪信息,让我给她查看金某某涉案的卷宗,并称金某某是替人顶罪,要求查看被顶罪人的卷宗。我对王某某和这个律师答复说,金某某被错误录入违法犯罪信息,只是电脑系统内的电子信息,没有具体的案件纸质卷宗,也不存在替人顶罪的案件。王某某不相信对我的答复不满意,称还要继续上访后离开。2016年8月19日上午9时左右,王某某到县政府北办公楼二楼走廊内找县领导上访,与证人李某1证言一致。
21、证人郭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桦南县公安局控申大队教导员。王某某因桦南县公安局误将其儿子金某某录入犯罪信息一事,从2016年4月至今多次上访告状,但从来没来过控申大队,每次都是去县政府告状。2016年7月18日,桦南县公安局在控申大队视频接访室对王某某的信访事项进行了答复。2016年7月初,王某某因她儿子金某某被公安局错误录入犯罪信息系统一事多次到县政府及北京上访,在北京非访,县委成立了联合调查组,专门调查王某某信访事项。根据县领导指示,联合调查组告知王某某调查结果后,再由公安局对王某某的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并且要告知王某某本人。2016年7月14日,王某某因为去北京非访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由于王某某在佳木斯行政拘留所绝食,所以被提前释放。7月18日15时许,桦南县公安局通知王某某直接到局来接受答复,王某某和她儿子金某某、儿媳妇赵某某来到了县局控申大队视频接访室,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史某某,纪检书记袁某某,刑警队长王某3和我都在场,全程由技术大队陈某某进行录音录像,整个会议副局长李某某主持,全程王某某一直趴在桌子南侧,旁边是赵某某、金某某。李某某副局长和纪检书记袁某某向王某某传达了县政府的指示,并告知王某某对答复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查或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议,随后由我宣读了桦南县公安局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宣读完毕后,王某某依然趴在桌子上不动,其儿媳赵某某表示不服答复意见,王某某当时什么也没说,就离开了公安局。
22、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我是桦南县政法委610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因其儿子金某某误被桦南县公安局录入违法犯罪信息系统的事,经常到县政府告状,县委指派2016年5月30日成立王某某上访案的联合调查组,由政法委牵头,县纪检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组成,我是调查组组长。2016年7月7日我们将调查结论和调查处理建议在县政府北楼3楼常委会议室告知了王某某本人,当时在场人员有我、县委副书记王某2、县公安局领导袁某某等人、信访局的领导、上访人王某某以及她儿子金某某和其儿媳妇,会议由副书记王某2主持,我宣读了关于王某某上访案件的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1.桦南县公安局在09年编录犯罪信息时,是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无犯罪记录人员金某某错误录入该信息,现在已经将错误信息删除了,桦南县公安局对此负有一定责任。2.王某某称公安局是用金某某名字为金某1顶罪,经调查组调查,误录金某某信息发生在2009年9月10日,而金某1案件发生时间是2010年1月1日,顶罪的说法不成立。3.王某某说她儿子金某某是因为桦南县公安局错误将金某某信息录入犯罪信息系统而导致阳痿早泄等疾病,这事我们找相关的医师询问证实了,阳痿致病原因分很多,王某某没有拿出有力证据说明,所以得需要做法鉴。4.桦南县公安局对当年因为错误录入信息的工作人员已经给予行政处分。调查组的处理建议是1.如果王某某认为对当时录入错误金某某信息的工作人员处分不恰当,可以报县纪委、监察局审核。2.王某某称公安局失误造成金某某疾病,因当事人不能有效举证,所以建议王某某和县公安局协商,去权威部门做司法鉴定,结论确立后,再依法处理,鉴定费用由县公安局负责。3.公安局存在工作失误,才造成上访人王某某因此事长期上访,建议由公安局给予王某某3万元误工费。4.上访人若不满意此结论,可以直接依法诉讼。5.上访人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后,再以此为由闹访、缠访或者非访,将按照《信访条例》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置。王某某看完调查报告就扔在桌子上,不满意调查组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语气很生硬,说县公安局是推脱责任,政府不负责任,然后就和她儿子、儿媳妇离开会议室。由于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不能作为答复意见,县委副书记王某2责成桦南县公安局对王某某信访事项作出书面答复意见,告知王某某本人。
2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证实,2014年1月我得知我儿子金某某被桦南县公安局错误录入违法犯罪信息系统,金某某先去派出所开了户籍证明后,到行政大厅办护照时,工作人员告知金某某说他
网上有通缉,不能给开证明,也不能办护照。2014年3月份开始到桦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告状,刑警大队的李某2、杨某某、桦南县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某和史某某先后都答复过我,金某某的信息是错误信息,但必须得逐级上报,报到省里才能在信息系统中删除金某某的信息。但迟迟没有删除信息,我就到县政府告状并提出诉求,要求因为错误录入我儿子金某某违法犯罪信息导致我儿子阳痿早泄等疾病,我要求赔偿,就开始去北京告状了。2015年9月份,由于桦南县公安局仍然没有将金某某的错误犯罪信息删除,我开始第一次到北京进行上访,我刚到北京,便被接访人员给接回了桦南县,我继续去县信访局告状,到县政府告状。2015年10月左右,金某某的错误信息被删除,我向县公安局提出赔偿,谈了两次没谈成,我又去县里上访告状,县里说和公安局协调也没什么结果。2016年4月2日、3日我到北京市八宝山革命公墓,5月7日到中南海周边进行非访后,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后送到马家楼子接济中心,然后被接回桦南县。2016年5月8日我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出来后我去县政府找县领导告状,县委副书记王某2接待我,我的诉求:1.由于公安局错误录入金某某的违法犯罪信息导致金某某阳痿、早泄等疾病,我要求公安局赔偿80万元。2.我要求追究录错信息民警的责任。3.我要求看金某某的卷宗。王书记针对我的诉求,责成县里成立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县政府政法委主任李某某找我谈过,调查此事。直至2016年7月初的一天,桦南县信访局贺某某通知我去政府开听证会,在县政府北楼三楼会议室对我信访事项给予调查结论,当时有王某2书记、贺某某、周某某、政法委李某某,公安局袁某某、李某某局长、王某3等人,我和儿子、儿媳妇都来了,李某某先宣读的调查结果,大概内容就是:1.公安局错误录入我儿子金某某违法犯罪信息的事确实有责任。2.金某1案件是我儿子金某某顶罪,金某某被错误录入信息发生时间和金某1案件时间相差很大,故没有顶罪之说。3.我儿子金某某因为错误被录入违法犯罪信息系统导致的阳痿早泄等疾病的说法,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得作司法鉴定。4.对当时录入金某某错误信息的民警给予处分。我听到这些调查内容不满意,没提赔偿,不谈实质事我就走了。2016年7月13日,我又去北京上访告状被府右街派出所训诫。7月14日被接回桦南县后,行政拘留10天,拘留期间我绝食,故在7月18日下午,桦南县公安局民警来接我,把我带到桦南县公安局信访办公室,副局长李某某、史某某、纪检书记袁某某、王某3、我儿子金某某和儿媳赵某某也都在,我当时趴桌子上,听到李某某说桦南县里领导责成公安局对我这些信访事项给予答复意见,袁某某也称,如果对答复意见不满意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随后便有人宣读了答复意见书,并给我一份,基本内容:一是答复录入我儿子金某某的错误信息公安局已经上报省厅删除,对录错信息的民警给予处分。二是信息是错误信息,已经删了,所以没有金某某盗窃案卷宗。三是金某某被公安局错误录入信息系统导致的阳痿、早泄等疾病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作出法医鉴定,我提出的赔偿80万的诉求,可以向桦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国家赔偿。如对答复不服可以30日内向桦南政府或佳木斯市公安局提出复查请求,当时赵某某在答复意见书上签字并写不服。2016年8月23日,我和桦南县告状的一行10余人到黑龙江省政府进行告状,省政府办公厅保卫处工作人员告知我这里不允许上访,让我去信访局,告公安的事儿得去公安厅,后我被带到省政府附近公安局训诫,然后桦南信访工作人员把我接走又被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我多次进行非访是因为政府部门不给我解决诉求,所以才去北京,多次拘留以后也不给我解决问题,我认为县公安局错误将金某某录入犯罪信息系统一事导致金某某精神压力过大造成有病。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信访问题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多次训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非访,不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表示不再非访等情节,故对被告人王某某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出请求本院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车旭冉
审判员赵冬冬
人民陪审员禹仙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晓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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