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14)循刑初字第12号
公诉机关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木汉麦地,又名马伟,男,撒拉族,1996年1月6日生,青海省循化县人。2012年9月26日因涉嫌抢劫被循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
取保候审;2013年12月8日因涉嫌再次抢劫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循化县
看守所。
循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循检刑诉(201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木汉麦地犯
抢劫罪,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循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永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木汉麦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木汉麦地于2012年9月26日10时许,伙同马胡才(已判刑)等人在本县街子镇金峰网吧东侧巷道内以持刀威胁等手段抢劫被害人冶某某现金35元和一张农行借记卡后潜逃;2013年12月8日14时40分许,在县城天堂鸟网吧后门以恐吓、威胁手段索要被害人秦某某20元现金并进行搜身遭反抗后,抽出皮带殴打了被害人头部。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同案犯及涉案人供述、有关物证及照片、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实施抢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4年7个月-6年7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对指控其抢劫犯罪的事实、罪名及证据均不持异议,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马木汉麦地伙同马胡才(已判刑)、小凯(在逃)等人在本县街子镇金峰网吧东侧巷道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冶某某、马某某,抢得冶某某现金35元和一张农行借记卡; 2013年12月8日14时40分许,被告人马木汉麦地在县城天堂鸟网吧后门楼梯处恐吓、威胁被害人秦某某(15岁)索要20元现金后,继续索要搜身时遭对方拒绝,遂抽出皮带殴打了被害人头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循化县公安局接、处警调度登记表及报案材料:证明2013年12月8日15时10分接到被害人秦某某报警称在天堂鸟网吧后门被一个小伙抢劫并被打伤请求出警后调度处警情况和2012年9月26日被害人冶某某报案称在街子镇金峰网吧巷道内被几个青年持刀威胁抢走35元钱和一张银行卡请求查处;2、被害人陈述:(1)秦某某陈述,称2013年12月8日14时40分许在天堂鸟网吧有一个尕娃向我借钱,我说没钱,他便出言威胁并将我拉到网吧后门楼梯处继续恐吓、威胁,我因害怕给了20元钱,但他继续索要并要搜身,我没让搜身,他便抽出皮带在我头上打了5、6下打出了血,我就踢了那个尕娃一脚后跑进网吧告诉了老板报了警;(2)冶某某陈述,称2012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和同学马某某去街子镇买东西时,在金峰网吧巷道内被几个男孩围堵抢走35元钱和一张银行卡,其中两个拿着刀并进行了威胁;(3)马某某陈述:称2012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和同学冶某某去街子镇桥头买东西时,在金峰网吧巷道内被6个年轻人持刀威胁抢走冶某某钱包里的钱和一张银行卡;3、同案犯马胡才(已判刑)供述:称2012年9月26日早上9点多在街子镇金峰网吧门前巷道内和马木汉麦地、马某甲、马某乙等人共同抢了两个“满拉”,抢得35元钱和一张银行卡;4、涉案人马某甲供述:称2012年9月26日上午10时许在街子桥头一巷道内和马伟(马木汉麦地)、黄毛(马胡才)等人共同抢了两个“满拉”,抢得35元钱和一张银行卡;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秦某某经辨认,指出5号辨认对象(马木汉麦地)系对其实施抢劫的行为人;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8日案发现场地理位置及现场概貌;7、归案、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于2012年9月26日、2013年12月8日因先后两次涉嫌抢劫被抓获到案;8、扣押决定、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2013年12月8日案发当日从被告人身上依法扣押涉案赃款20元现金和涉案皮带一条及现金发还被害人情况;9、物证皮带一条:证明被告人2013年12月8日实施抢劫时使用的工具;10、本院(2013)循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马胡才因2012年9月26日伙同马木汉麦地等人在本县街子镇金峰网吧东侧巷道内持刀威胁被害人冶某某、马某某,抢走冶某某现金35元和一张农行借记卡,被本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11、被告人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身份及先后两次实施抢劫行为时均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12、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记录;13、羁押表现鉴定:证明被告人在押期间表现良好;14、被告人供述:称2012年9月26日上午10时许,与马胡才、小凯等人在街子镇金峰网吧门前巷道内持刀威胁了两个“满拉”后抢了35元钱和一张银行卡; 2013年12月8日下午3时许,在县城天堂鸟网吧内向一小孩借钱遭拒后进行威胁并将其叫到网吧后门楼梯处继续借钱,小孩给了20元钱后,继续再借时被拒绝,遂用皮带殴打了小孩头部。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木汉麦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抢劫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先后两次实施抢劫行为时均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木汉麦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随案移送涉案皮带一条予以没收,作为证据留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陈建中
代理审判员 张永梅
代理审判员 韩国良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牛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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