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四复字第33号
被告人赖训金,男,1963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630421451X,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原系东莞市虎门镇白濠社区一鞋厂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宁都县洛口镇洛口村塘角组,暂住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山兜百会路8号出租屋502房。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被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7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抢劫罪于2002年8月26日被广东省汕头市达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1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2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秀宏,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赖训金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赖训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赖训金限制减刑。本案刑事部分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赖训金于2012年3月认识在东莞市虎门镇白沙社区一发廊工作的被害人李某某,后二人经常来往并多次发生性关系。2013年1月25日17时30分许,赖训金和李某某在赖租住的虎门镇白沙社区山兜百会路8号出租屋502房内,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赖训金将李某某摔倒在地,并用双手掐住李某某的脖子,直至李某某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法医学鉴定意见、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训金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赖训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赖训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故对赖训金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应限制减刑。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172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赖训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晓明
代理审判员 段金亮
代理审判员 谷红进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江发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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