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梁某犯抢劫罪,二审发回重审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05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刑四终字第329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梁辉辉(聋哑人),男,1987年3月8日出生,苗族,聋哑学校肄业,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2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手语翻译李俊强,男,1977年9月13日出生,中级手语翻译水平。

辩护人唐劲松,广东历维永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广东省法律援助局指派。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梁辉辉犯故意杀人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全、赵某梅、李某保、李某芬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梁辉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梁辉辉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开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全、赵某梅丧葬费23280元、死亡赔偿金157805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187085元。(如被告人梁辉辉本人有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开忠予以赔偿。)三、被告人梁辉辉的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开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保、李某芬丧葬费25352.5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217699.58元、交通费2000元、住宿费2000元、误工费2000元,共计人民币249052.08元。(如被告人梁辉辉本人有财产,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梁开忠予以赔偿。)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梁辉辉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串号:352236016933420)折抵赔偿款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全、赵某梅、李某保、李某芬。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全、赵某梅、李某保、李某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当事人双方均未对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该附带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梁辉辉对刑事判决不服,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梁辉辉又聋又哑,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归案后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两宗犯罪事实,应系自首;梁辉辉系偶犯。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东中法刑一初字第412号刑事部分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志翔

审  判  员    温新安

代理审判员    付龙飞

 

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阮海锋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