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男,1979年9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因涉嫌
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羁押。
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
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95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朱×犯侵犯著作权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朱×在本市丰台区南岗洼向他人贩卖光盘时被查获,当场查获其已出售的光盘6张,未出售的光盘683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朱×在现场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玉泉营派出所查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非法出版物,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朱×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胡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建楠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