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条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6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香河县**街,住高唐县**镇**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高唐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经检察长批准,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16年11月9日、2017年5月1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以2元的价格购买存有淫秽视频的百度云账号“师康广是”(密码qwer2016),后通过微信以5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案发后,经鉴定,该百度云盘内存储的1954个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等(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洁
2017年6月27日
来源: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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