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诈骗罪被垫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被告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犯诈骗罪,2011年7月25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7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现住垫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7年7月14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垫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垫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为被告人周某甲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高静、为被告人周某乙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胡晓凤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与邹某某(另案处理)经共谋决定以为被害人“补牙”为由骗取财物,所得款项由三人平分。2017年7月6日8时许,周某甲、周某乙乘坐邹某某驾驶的渝GM****号尼桑牌小型轿车行至垫江县砚台镇汪家街上,周某甲以认识被害人沈某某亲戚可为其免费检查牙齿为由,将沈某某带至临时租赁的门市,在该门市周某乙将牙托水、牙托粉混合后敷在沈某某的牙齿上,塑形后谎称安装了满口的 “药物烤瓷牙”骗得沈某某支付现金5500元。三人得手后即离开,在返程途中将所得赃款除去开支后平分。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后河坝街四方宾馆被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和邹某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沈某某现金40000元,取得了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谭某某、喻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甲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周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垫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春   
检察官助理:陶蜀荣   
2017年10月31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