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渝中区,住重庆市渝中区**村**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8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该局
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利益,在为重庆**物流有限公司、重庆**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代办货车上户业务时,通过私刻“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印章的方式,伪造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注册登记)。2016年2月至2017年5月期间,孙某某使用上述伪造的印章,共计在“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中盖印22份,帮助上述两家公司将22辆大型货车成功上户。
2017年5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客货运机动车备案表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文书;
5.提取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樊鹏飞
检察官助理:程现伟
2017年11月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