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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李某某涉嫌受贿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02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重庆市**局副局长,重庆市万州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号附**号**。因涉嫌受贿罪,2016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定监视居,2016年10月14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7日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移送审查起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于2017年3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清,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将该案退回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补充侦查,该院于2017年5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重庆市**局,系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其前身为重庆市**处。自2005年2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担任重庆市**处副处长、重庆市**局副局长,一直分管工程科、科技科、安全监督科,主要负责工程设计方案、效果审查、工程质量、进度管理、竣工验收、工程款划拨审批、现场安全督查及地方行业规范编制等工作。
2005年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重庆市**处副处长、重庆市**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为严某某(另案处理)、文某某(另案处理)、林某某承揽重庆市**处、重庆市**局工程,在相关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工程款审批、地方工法、导则编写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行贿人严某某、文某某、林某某贿赂款共计人民币75.1万元、港币2.5万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自2005年2月至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接受重庆**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某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处副处长、重庆市**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帮助严某某承揽陕西凤县“嘉陵之源 凤舞欢歌”灯光表演、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大楼亮化、都市功能核心区景观照明提升工程第四标段(鹅公岩大桥)等工程,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积极协调、解决施工问题、工程验收、拨付工程款等方面的帮助。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办公室、香港某酒店等地多次收受行贿人严某某贿赂款人民币57.7万元和港币2.5万元。
二、自2005年2月至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接受文某某的请托,利用其担任重庆市**处副处长、重庆市**局副局长,分管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帮助文某某承揽了重庆主城两江李家沱大桥、马桑溪大桥夜景灯饰工程(二标段)、内环快速干道(南泉立交至华陶立交路段)路灯安装工程等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提供协调、解决施工问题,及时安排工程验收和划拨工程款等方面的帮助。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办公室、主城区某酒店等地,收受行贿人文某某贿赂款人民币14万元。
三、2010年开始,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分管科技工作的职务便利,推荐将重庆市**局的工法、导则等编写业务交给林某某所在的重庆大学自动化学院完成。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在重庆肿瘤医院停车场收受行贿人林某某贿赂款人民币3.4万元。
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侦查部门抓获,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职务犯罪侦查指挥令、立案决定书、《重庆“朝天杨帆”音乐灯光表演安装工程》、 《电力电气安装工程承包专用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严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款人民币75.1万元、港币2.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仁哲   
2017年6月29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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