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涉嫌贪污罪被奉节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镇**村综合服务专干,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底,奉节县人民政府启动了高山生态扶贫搬迁工作,**镇人民政府随即召开该镇村镇两级干部大会,要求各村协助镇政府完成该项工作。时任**镇**村综合服务专干的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自己未购买新房,不符合高山生态移民搬迁补偿条件,为骗取高山生态移民搬迁补偿款,被告人王良和找到正在五马镇厂河村建房的开发商袁某甲、袁某乙兄弟,签订了一份虚假的购房合同,随后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负责收集、审核、上报高山生态移民搬迁补偿申请材料的职务便利,将自己的虚假购房合同等申报资料一并上报给镇政府,从而骗取国家生态移民搬迁补偿款28000元。
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取的28000元补偿款退还给五马镇财政办。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职文件、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申报资料、购房合同、财政支付凭证、收据、户籍证明、谈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宋某某、袁某甲、袁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讯问视频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奉节县**镇**村综合服务专干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搬迁补偿资料的方式骗取国家高山生态移民搬迁补偿款28000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系初犯、案发前已全额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理,建议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滨   
2017年10月3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