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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 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妻子何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的家门前公路上,因倾倒装修垃圾的事情与被害人刘某乙发生口角,继而双方发生抓扯。刘某乙抓住何某某头发将其摔倒在地,致使何某某头部及面部受伤。被告人刘某甲见状,便持从地上捡起的装修瓷砖朝刘某乙打去,致使刘某乙鼻部受伤。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刘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17年2月13日,被告人刘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长沙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丙、涂某某、刘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曾娜   
检察官助理:李俊   
2017年10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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