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三复字第8号
被告人黄锦波,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于广东省海丰县,汉族,身份证号码441521197905151318,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海丰县黄羌镇双新村委会伍狮埔43号,暂住海丰县公平镇集贤三巷10号旁出租屋。因本案于2013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锦波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火玉罗某甲、黄桂英黄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锦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黄锦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火玉罗某甲、黄桂英黄某甲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3224.5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被告人黄锦波与被害人罗丽芳罗某原系夫妻关系,案发前共同租住于海丰县公平镇集贤三巷10号旁的出租屋。2013年5月17日14时许,黄锦波与罗丽芳罗某在出租屋睡房内因离婚纠纷发生争执,因被罗丽芳罗某辱骂,黄锦波用手掐住罗丽芳罗某的颈部将其按倒在床上,罗丽芳罗某大声叫喊,黄锦波拿起放在床边的一把裁布刀刺向罗丽芳罗某,罗丽芳罗某用右手握住刀刃,黄锦波从罗丽芳罗某手中抽出裁布刀,向罗的左颈部猛割一刀,罗丽芳罗某挣扎时又被割伤左肩。黄锦波将刀扔在床边出去到客厅,后听到罗丽芳罗某不断呻吟,害怕被邻居发现,遂返回睡房,拿起棉被用力捂住罗丽芳罗某的嘴。黄锦波看到罗丽芳罗某的手机从口袋中掉出,拿起来查看,发现罗丽芳罗某有拨打其嫂子手机的通话记录,便将手机关机后丢在一旁,又拿起之前丢在床边的裁布刀,向罗丽芳罗某左颈部原先的伤口部位再猛割一刀,见罗丽芳罗某已没有气息,即将裁布刀放在罗右手旁边,制造罗丽芳罗某自杀的假象,然后离开出租屋。当天15时许,黄锦波返回出租屋,叫喊称罗丽芳罗某自杀,并假装和邻居将罗丽芳罗某送往公平镇卫生院抢救。经该院检查,证实罗丽芳罗某已经死亡。
经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丽芳罗某因颈部被扼压及口鼻腔被捂压致机械性窒息,左颈静脉被锐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
海公(刑)勘(2013)16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5月17日23时50分开始对本案案发现场海丰县公平镇集贤三巷10号东侧旁吴荣文吴某甲出租屋进行勘验。该出租屋坐北向南,南侧隔一巷为集贤二巷,东侧为一条小横巷,北侧为集贤四巷,西邻集贤三巷10号,该出租屋门向南,为单扇木板门,门及锁没有新鲜的破坏痕迹,门关着,入此即为房,在该房中间有一木板墙,将房隔为一个睡房及客厅,靠北侧的为睡房,靠南侧的为客厅,在客厅靠南墙上放着二张短沙发椅,椅上放着衣物,在靠西墙上放着一张双层木架床,下床放着黄色棉被,上床放着杂物,在靠西北墙角处放着冰箱,在靠北墙上放着矮柜,上面放着电视机,在靠东墙上放着二辆摩托车,摩托车头向北,在靠外的摩托车的前轮西侧旁有二滴血迹,在北墙靠东侧有一门,入此门即为北侧睡房,在靠南墙上放着一张桌,桌上面放着一支裁刀片(长24cm,宽2.6cm,刀柄用灰色布条缠着),刀刃上沾有血迹,在靠西北墙角处放着一张睡床,屏头靠西墙,屏头中间靠北处有喷溅血迹,床尾北墙窗帘及旁边墙上有喷溅血迹,床尾挂着布帘,布帘有喷溅血迹,布帘西侧旁吊着衣物(即床尾上方)在靠北侧的一件警用多功能服的袖子上有喷溅血迹,床头上放着枕头,枕头及床垫上沾有血迹,床上放着二床棉被及一床罩,均沾有血迹,床底下有一双粉红色拖鞋,床与衣柜之间的过道的地板上沾有血迹,除此之外,现场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
现场勘查时提取血迹6处、裁刀片1把,制作平面示意图一张,拍摄现场照片一套。
(二)书证、物证
1、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黄锦波持有的黑红色花纹短袖衬衣1件、黑蓝色休闲短裤1条、黑色女式短袖1件、黑色女式短裤1条、白色诺基亚5230型手机1部;扣押张凤妹张某甲持有的白色OPPO手机1部,作案现场提取了裁刀片1把。
上述物证均扣押在案。
2、海丰县公平镇中心卫生院的病程记录,证实:被害人罗丽芳罗某于2013年5月17日15时20分被送到该院,经检查,诊断为死亡。
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黄锦波的出生时间、户籍地等身份情况。
(三)电子数据
公安机关提取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罗丽芳罗某的手机于2013年5月17日14时29分10秒拨打证人黎小燕黎某甲的手机,黎小燕黎某甲的手机于2013年5月17日14时35分23秒、14时53分55秒、15时06分24秒拨打罗运香罗某丁的手机,罗运香罗某丁于当天14时41分14秒、14时52分09秒拨打黎小燕黎某甲的手机,被告人黄锦波的手机于15时14分51秒、15时23分41秒拨打罗运香罗某丁的手机;2013年5月17日15时06分,罗运香罗某丁拨打黄锦波的手机,但黄锦波未接听。
(四)检查、鉴定意见
1、公安机关的(汕)公(司)鉴(法)字2013(31)号、(海)公(司)鉴(尸)字2013(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2013年5月17日、18日,法医对死者罗丽芳罗某的死因进行了检验。经检验,死者颜面淤血,前额部、鼻根及眼睑周围见出血点;双侧睑结膜见出血点,角膜透明;口唇发绀,左下嘴唇粘膜见轻微破损,右上牙龈见出血,十指甲床发绀;前额部见1×0.5cm皮肤擦伤;左面颊有长1cm皮肤划伤;左耳垂见0.8×0.3cm皮肤擦伤;左下颌见1×0.5cm皮下出血;右颈前见长0.5cm弧形皮肤划伤及0.3×0.2cm、0.4×0.2cm表皮剥脱;颈前部见4×2cm皮下出血及长1cm皮肤划伤;左颈部见10×6cm哆开创口,创口右侧有一处创角,创口左侧有二处创角,创角锐,创缘整齐,深达肌层;右锁骨下见5×3cm皮下出血;左锁骨下见2×2cm皮下出血;左胸第三肋处见4×2.5cm皮下出血;左肩关节前侧见2.2×0.5cm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右前臂中段外侧见一圆形中空性皮下出血,直径为5.5cm,中空直径为3.5cm,右手中指有1×0.5cm创口,无名指有2×1cm创口,小指有2×0.8cm创口,以上三创口均位于指腹,创缘整齐,带有皮瓣;左前臂后侧有3×1cm皮下出血;左肘部见0.5×0.5cm皮下出血;左肩胛处见1×1cm皮下出血。
切开头皮未见头皮下出血,颅骨未见骨折;切开颈部,见右侧颈部及颈前部深层肌肉出血,左侧颈静脉离断,舌骨双侧舌骨大角处骨折,骨折处可见肌肉出血,气管内粘膜见出血点;双侧肺脏苍白;双侧肾脏切面髓、灰质界限清晰;胃充盈,可见米粒、菜叶等。
分析说明:
(1)损伤形成:①死者颈部、左肩前、右手指裂创创缘整齐,符合锐器伤的特征;②死者右颈部弧形皮肤划伤,符合指甲痕特征;③死者嘴唇粘膜轻微破损,牙龈出血,符合口鼻腔被软性物体捂压而造成。
(2)死亡原因:①死者嘴唇粘膜轻微破损,牙龈出血,颜面淤血,有出血点,双侧睑结膜有出血点,口唇发绀,手指甲床发绀,颈部有皮下出血,颈部深层肌肉出血,气管内粘膜有出血点,舌骨骨折,符合颈部被扼压及口鼻腔被捂压致机械性窒息的特征;②死者左侧颈静脉离断,双侧肺脏苍白,为休克肺,双侧肾脏切开髓、灰质界面清晰,为休克肾,符合左颈静脉被锐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特征。
综上所述,罗丽芳罗某因颈部被扼压及口鼻腔被捂压致机械性窒息,左颈静脉被锐器离断致失血性休克,其死亡原因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报告意见:罗丽芳罗某系机械性窒息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2、海丰县公安局的检查报告书,证实:经法医于2013年5月17日检验,被告人黄锦波前胸部有皮肤擦伤。
3、粤公(司)鉴(DNA)字(2013)05015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1)案发现场床尾布帘上可疑血迹、现场刀柄包裹布条上的可疑斑迹、现场刀刃上的可疑血迹、死者罗丽芳罗某左手拇指指甲拭子、左手中指指甲拭子、左手环指指甲拭子、右手拇指指甲拭子、右手食指指甲拭子、右手中指指甲拭子、右手环指指甲拭子、右手小指指甲拭子基因分型与死者罗丽芳罗某血样基因分型一致;(2) 死者罗丽芳罗某左手小指指甲拭子检见混合基因分型,包含死者罗丽芳罗某血样、被告人黄锦波血样的基因分型。
(五)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根据讯问录像制作的光盘,证实侦查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黄锦波进行讯问,以及黄锦波供述犯罪事实的情况。
(六)证人证言
1、证人黎小燕黎某甲(系被害人罗丽芳罗某的嫂子)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14时35分,我小姑罗丽芳罗某用她的手机打我的手机,说“阿嫂,你在哪里”,我问她怎么啦,她说“来救命,你打啊兄(指我丈夫罗锦生罗某丙)的电话,我被刺伤”,然后就结束通话。我马上打我大姑罗运香罗某丁的电话,跟她说罗丽芳罗某在吵架,人被刺伤,叫其快点去看一看。14时42分,罗运香罗某丁打我电话,说到罗丽芳罗某家看了,她家电视开着,门锁着,叫人没人应,问我是否清楚罗丽芳罗某人在哪里,我说罗丽芳罗某没说在哪里。
2、证人罗锦生罗某丙(系被害人罗丽芳罗某的哥哥)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14时55分,我接妻子黎小燕黎某甲的电话,说我妹妹罗丽芳罗某打电话,叫她打电话给我,要我到罗丽芳罗某的家救罗丽芳罗某。我知道我妹及其丈夫黄锦波又吵架了,马上驾驶摩托车到我妹的家中,当时大门关着,没有看到人,我在附近找不到她,后找到我妹的家婆,她说我妹已经死亡,现在公平卫生院。我赶到卫生院,见我妹躺在病床上,脖子上有一道伤口,人体冰凉,已经死亡。当时我妹夫黄锦波在场,他说我妹是自杀死亡,我当时相信他的话,同意将我妹的尸体运回黄羌镇双新村委五狮埔村老家。我妹妹他们经常吵架,十年前离婚,没几个月又复婚,今天听黄锦波说他们在前几天又办理了离婚手续。我妹的性格及脾气有些不好,不听话,听说她经常参与赌博,夫妻常因赌博的事吵架。
3、证人罗运香罗某丁(系被害人罗丽芳罗某的姐姐)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约14时30分,我弟弟的老婆打电话给我,说我妹妹罗丽芳罗某打电话,说被黄锦波用刀刺到,叫我弟弟的老婆过去救她,我弟弟的老婆当时没车,于是打电话叫我先过去看看。我便和我老公罗锦泉一起到我妹妹的家,只见木门和窗户关着,家里的电视开着,我打开窗户叫我妹妹的名字没人应,打她的手机关机,我便打我妹婿黄锦波的电话,他没有接听,我估计没有什么大事,就和我老公走了,后来又打了几通电话给我的妹婿,他都没有接听。到了下午大约15时14分,我妹婿复我电话,我质问他是否有用刀刺我妹妹,我妹婿说没有,并说他在下午14时就出去了,现在正在朋友家中,我叫我妹婿赶快回家看看,我妹婿答应。到了下午15时24分,我妹婿又打我的电话,说我妹妹罗丽芳罗某在家中自杀了。
4、证人廖彩霞廖某甲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约15时,我从家中出来,在门口遇见罗丽芳罗某的丈夫黄锦波从外面回来,我问他老婆是否在家,黄锦波说可能在家。后来黄锦波拿出锁匙打开大门,电视还开着,罗丽芳罗某没在厅里,我刚走出约5米,黄锦波大声叫我不要走,说阿芳自杀了,我听后就停了下来,黄锦波说“你同我进去看一下,不然外人讲我杀她”,一边哭一边喊不肯让我走。后来我同黄锦波进去房间,看见罗丽芳罗某躺在床上,右手持一把刀弯向背部,床上很多血,我见状走出大门哭喊“阿芳自杀”,路过的人和邻居的人有很多人来看,黄锦波说先报警,路过的人说先救人,后来路过的人用摩托车载着罗丽芳罗某和黄锦波去公平镇卫生院抢救,我把他们的房门关上。罗丽芳罗某夫妻感情不和,我经常听罗丽芳罗某讲要离婚。
经辨认照片,证人廖彩霞廖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黄锦波。
5、证人戴金堂戴某甲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15时10分,黄锦波走路来我家,分一支香烟给我,还带来一瓶东鹏饮料,坐下后自言自语说了二三句话,我只听到其中一句“无法做人了”,因当时我在看电影,再加上他经常讲和他妻子吵架的事,所以就没有理他。他坐下约二三分钟,我的朋友打电话说要来我家坐,就在我接电话的时候,黄锦波拿手机到我家门口打电话。约过了一二分钟,我的朋友戴桂林、张智南来我家,当时黄锦波还在听电话,我起来泡好茶,黄锦波走进来拿起饮料喝掉,然后往外走,我问他要去哪里,他说要回家。
经辨认照片,证人戴金堂戴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黄锦波。
6、证人黄雪燕黄某乙(系被告人黄锦波和被害人罗丽芳罗某的女儿)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中午13时30分,我去学校之前,我父母在家中吵架,听到我母亲吵着要我父亲早点搬出去住。他们吵了一会,我父亲便走出家。我走出门口时,看见我父亲站在附近的巷口,后来去哪里,我就不清楚。他们在吵架时我听到我父母在前几天已经离婚了。
7、证人张凤妹张某甲(系被告人黄锦波的母亲)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约18时,我得知我媳妇罗丽芳罗某死了,就去我儿子黄锦波的出租屋收拾东西。我看到黄锦波和罗丽芳罗某床上的被子都是血,又很乱,就过去将被子弄好。我看到床边放着一部手机,是罗丽芳罗某的,就将手机拿起放到自己的出租屋,用塑料袋装好放好。后我将手机交给公安机关。
8、证人吴建军吴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约15时,我在家中听到外面又喊又叫,就跑出去看,发现“阿波”家中很多人,听别人说“阿波”的老婆丽芳自杀了。
9、证人吴荣文吴某甲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15时左右,我听有人喊“有人自杀啦”,跑出去看见是罗丽芳罗某家出了事。我过去她家,在罗丽芳罗某的家门口看到黄锦波在喊“罗丽芳罗某自杀了”,还叫我帮忙叫救护车,我就叫我弟弟吴建军吴某乙打电话。我进去罗丽芳罗某房间,看见罗丽芳罗某躺在床中间,脖子有一伤口,身上流了很多血,右手握着刀举在头部位置,左手平放着。当时罗丽芳罗某一动不动,没有任何动静,我看情况紧急,就跟黄锦波说赶紧把罗丽芳罗某送到医院,就叫我的朋友廖某权开摩托车,我和黄锦波就抬着罗丽芳罗某上摩托车,由廖某权开摩托车,黄锦波扶住罗丽芳罗某一起去公平镇卫生院。15时30分,我听说罗丽芳罗某已经死了。
经辨认照片,证人吴荣文吴某甲辨认出被告人黄锦波。
10、证人张丽萍张某乙的证言:黄锦波、罗丽芳罗某夫妇与我同一铁门出入。2013年5月17日中午12点多,黄锦波坐在门口摩托车上跟我聊天,当时我在门口水龙头旁洗碗,聊了约15分钟后,我回家拿东西去海城彭湃医院看我公公,于13时30分前离开家。当日下午16时许回家,发现罗丽芳罗某死了。
经辨认照片,证人张丽萍张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黄锦波。
11、证人廖某权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下午约14时许,我到公平镇集贤三巷吴建军吴某乙家坐。下午15时许,我听到外面一名男青年大声叫“阿姐,阿芳自杀”,吴建军吴某乙的二嫂叫我开车去卫生院,我就把摩托车开到“阿波”门口。不久,“阿波”抱着一名女青年从租住屋出来,女青年肚子有伤,身上有血,“阿波”抱着那名女青年坐上我的摩托车,我载他们到公平镇卫生院,医生说已死亡。
经辨认照片,证人廖某权辨认出被告人黄锦波(“阿波”)。
12、证人戴雪芳戴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17日中午13时许,我听到罗丽芳罗某家里有吵架的声音,但听不到具体内容。下午17时许,我发现罗丽芳罗某死了。
(七)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黄锦波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我与妻子罗丽芳罗某于1998年结婚,后感情不好,经常吵架,2005年左右我们离婚,又于两个月后复婚。复婚后,罗丽芳罗某迷上了赌博,我们因此事经常吵架。2012年7月,我们又闹离婚,后于2013年5月13日办理了离婚手续。5月17日中午12时许,罗丽芳罗某吃完我从外面买回来的炒粿后就开始骂我,问我什么时候从家里搬走,我说我暂时没钱,得把摩托车卖掉,放点钱在家给几个小孩做伙食费再搬走,罗丽芳罗某骂我没用,叫我去跳水库死掉算了。因为三个小孩正在家里学习,我怕影响小孩,就叫罗丽芳罗某不要吵,然后我走到厅门口,看到邻居一名妇女也在门口,就找她聊天。聊到13时左右,邻居说要去看她生病的老人就离开了,我独自一人站在门口抽烟。到下午13时25分左右,我的几个小孩都上学了,13时50分左右罗丽芳罗某从屋里走出来上洗手间,上完洗手间叫我进屋将事情说清楚,我就跟着进去了,并随手将厅的木门关上。罗丽芳罗某坐在厅里小孩睡的床上,又问我要不要走,不走她就要自杀死掉,我叫她不要冲动,有什么好好说,到房间里面说,被别人听到不好。我走进房间,罗丽芳罗某也跟着进来,我坐在床上,罗丽芳罗某站在我面前,我对她说“之前说好搬走的是你,你却要我搬走,但我现在没钱,要找了钱放在家里再走”,罗丽芳罗某听后又骂我没用,害她没地方去,家人也没人来看她。我跟她说有话好好说,但她还是大声骂我,我越想越生气,就站起来用左手掐住她的脖子,并将她按在床中间,对她说有事好商量,但罗丽芳罗某依然很大声地说“没什么商量的”,我看她还是那么大声的,就更加用力掐她的脖子,她用力反抗,用手抓我的衣服,我用手挡开她的手,另一只手还掐着她的脖子没有放开。我的手放松一点,她说“有事慢慢说,以前我们离婚后可以复婚,现在也一样可以复婚”,我听完后又将手放松了一些,但罗丽芳罗某又大声叫,我又用力掐紧她的脖子,心想要是放手让她大声叫被别人听到就惨了,于是我换成了右手掐罗丽芳罗某的脖子,左手伸到床边地上的一个纸盒子里拿起一支裁刀(单刃,没刀柄,用灰色的布条将一头包住)。我用手掐罗丽芳罗某时,是站在床边弯着腰,罗丽芳罗某横躺在床中间,我把刀拿起来后,刀尖向下对着罗丽芳罗某,罗丽芳罗某突然用右手来抢我左手的刀,握住刀刃不让我刺她。我用右手掐住她的脖子,说“你把手放开,我也把手放开”,说完我把掐她脖子的右手放开了一下,但罗丽芳罗某握住刀刃的却没有松开,于是我迅速换成右手拿刀,左手掐罗丽芳罗某的脖子。我用右手拿刀,把刀从罗丽芳罗某的手中抽出,并向下在罗丽芳罗某的脖子中间往上割了一刀,当时她在挣扎,这一刀还割伤了她的左臂,她的脖子流了血,右手也流了血。我见她没有什么反应了,就放开她将刀丢到床尾,走到厅中发呆,过了二三分钟后听到房间里传来罗丽芳罗某的呻吟声,就走进房间内用棉被捂住罗丽芳罗某的嘴,怕她出声被别人听见。捂了一会儿,她向我招手,我放开压住棉被的手,她对我说不要让她半死不活的,让她死得舒服些,于是我将罗丽芳罗某从床中间扶到床头的枕头睡好。这时我看到她的口袋中掉出一部手机,是罗丽芳罗某使用的,我拿来看了一下,发现该手机中有个“嫂”字的通话记录,就将手机按了关机后,放到枕头下。罗丽芳罗某对我说她这样死不死活不活的很难受,我又从床上拿起那把裁刀,右手拿刀在罗丽芳罗某脖子上第一次割破的伤口上再猛割一刀。当时罗丽芳罗某的两只手弯曲放在头部的两边,见她没有气息后,我便将裁刀放到她右手的旁边,以制造出罗丽芳罗某自杀的假象。我走出房间到厅里拿了纸巾擦手中的血并走出外面,走出门口时将屋门关上后,走到前一条巷往公平水库方向走去,擦手的纸巾随意丢在了路边。当时我手上还有血迹,我在路边下雨的积水中洗了手,接着去了新厝街我同学戴金堂戴某甲家,跟戴金堂戴某甲诉苦,说我老婆又闹自杀了。我从口袋里拿出手机看了一下,发现我小姨子罗运香罗某丁打了我两次电话,我就打回去,罗运香罗某丁问我有没有打老婆,我说没有,她说刚才到我家叫门没人应,叫我回家看一下。我走路回家,在家门口时碰到罗丽芳罗某的朋友阿霞,问我老婆去了哪里,我说我出去时她在家,阿霞就到门口叫我老婆的名字。我用钥匙将门打开走进屋里,假装大叫我老婆自杀了,阿霞听后也走进屋里,在隔壁打麻将的一些人都跑过来看,房东的儿子吴荣文吴某甲帮我一起把罗丽芳罗某抬出去,叫了他朋友“方权”开了摩托车,我把罗丽芳罗某抬上摩托车送到公平镇卫生院,医生检查后说罗丽芳罗某已经死亡。
在来卫生院的途中,我打电话给罗运香罗某丁说罗丽芳罗某自杀死了。我妻舅罗锦生罗某丙等人赶过来卫生院,我就对罗丽芳罗某娘家人说罗丽芳罗某是自杀死的。罗丽芳罗某当时骂我骂得很凶,我的心情很激动,又很乱,所以情急之下就拿刀做了这种错事。
经辨认照片,黄锦波辨认出了证人吴荣文吴某甲、廖某权、戴金堂戴某甲、廖彩霞廖某甲,指认了被害人罗丽芳罗某使用的白色OPPO手机、其作案时所用工具裁刀片1把。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锦波与被害人罗丽芳罗某因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竟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黄锦波的犯罪情节及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适用死刑,鉴于本案系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对其判处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黄锦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洪涛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
二○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晓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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