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9岁的高中男生苏某,因在食堂排队中遇到同学何某某插队,两人为此产生争执并“约架”。在随后的打斗中,苏某用刀子扎中何某某,导致何某某最终身亡。昨天上午,市三中院认定苏某故意伤害罪成立,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昨天上午,身材瘦小、戴着近视镜的苏某被法警带进法庭,其年龄仅19岁,案发时是河北某地的一名高中生,在北京市的一所培训中心学美术。2013年10月19日中午,苏某来到培训中心食堂吃饭,同在此培训的男生何某某插队,引发了苏某的不满,两人当时就发生了口角。何某某还提出,有能耐就到“外面聊一聊”。被激怒的苏某很快跑出去,与何某某在食堂外的草坪上动起手来。在斗殴过程中,苏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子扎中何某某,最终导致何某某不治身亡。
庭审中,苏某对检方指控的事实未提任何异议,表示愿意认罪。对于事发过程,苏某回忆,他和何某某并不认识,发现何某某插队后,他提出不满。何某某不依不饶,提出了“到外面聊聊”。一时没有控制住自己的苏某赴约,何某某等多人一起打他。为了“吓唬”对方,苏某掏出随身带的削笔刀胡乱一扎,不想竟扎中了何某某。
市三中院审理后认定,苏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张剑)
(来源:京华时报)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