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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疏忽、大意的过失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05
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犯    罪
1
题   记
    应当预见到自己的 j王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
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主观心理态度,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浅谈疏忽、大意的过失
    被告人邓某某是某小学五年级一班班主任。某-.日下午 2 时许,学
校拉预备铃后,五年级一班学生蒋某某 (男,11- 岁)未桉规定唱歌,
与邻座同学讲话,且不听该班学生干部的劝阻。邓某某到教室上课
时发现上述情况,使将蒋拉上讲:台,一边批评蒋,一迹教育全班学
生应遵守学校纪律。蒋此时站在邓左侧稍后的位置,不服从老师的
批评,还顶了一句嘴。邓气愤地说:“你还要对嘴?”同时左手反手
向左后甩了一巴掌,.t7-中蒋-的 右-眼部。蒋当时感到右眼不适,揉了
几下。下午上课时渐渐感到视线不清,放学回家后告诉家长身体不
舒服,想早点睡觉。第二天早上醒来右眼失明。-
    法医检验认为,导致蒋某某右眼失明的原因是因为眼,)受外力
打击,致使虹膜静脉寞发生撕裂伤,微血管出血,渗入前房,发生
机化,使前房的'透明流体变混浊所致。据眼科医生解释,如果打击
来自·眼睛正面:,一、般不会导致虹膜静脉寞撕裂,但如果打击来自侧
面,,只要较轻的.iT击力量就可能导致这种损伤。同时,当虹膜静脉
窦微血管出血时,如果及时发现,丘血清.}先,就不会出现大问题。即
使有少量血液渗入前房,也会慢慢被吸收。但如果没有发现,血流
新刑法案例评析
不止,就会出现本案中发生的情况。
【法律问题】
    本·案中,
心理态度?
被告人邓某某是否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具有仆么样的
【讨论要点】
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认定
【问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如何分析认定邓某某在打蒋一巴掌之
时,对因之而引起的蒋某某右眼失明这一危害结果,具有什么样的
主观心理状况。主要分歧意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对蒋某某的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抱有
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因此本案应以故意伤害 (重伤)罪定性。其
中,有的认为是直接故意;有的认为是间接故意。
    其主要理由是:
    邓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于自己:用巴掌猛击一个只有11 岁的
儿童的头、面部,会引起伤害结果这一点,当然不能说不知道,换
言之,她对自已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完全是明知的,符合
犯罪故意的意识特征。
    邓某某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学生蒋某某的危害结果的
情况下,为了教训、惩罚蒋某某,-r方面起到“惩一儆百、”,压服其
他学生的作用、, 另一方面也为了维护自 己的尊严,挽回自己的面子,
因而才决意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从而导致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由
此可见,邓某某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是抱希望态度的。所以邓某某的
主观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
有的人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处于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邓某某作
{7蒋某某的班主任老师,与该生无其他大的矛盾;当时也只是打了
-巴掌,没有使用其他器具殴打,也没有接二连三地连续殴打,邓
某确实没有采取任何足以防止伤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也谈不上有
t么轻信伤害结果可以避免的依据,因此,她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
结果发生的心理,所以应该认定为间接敌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本案应以过失伤
 (重伤)罪定性。其中,有的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的认为
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在行为
 当时并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蒋某某的结果,但是她应该
员见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困一时激动而疏忽大意地没有想
:V。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动手打人时头脑是清醒
,不可能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打伤蒋某某的危害结果,但是她认
凭其经验和日常见到、听到的情况,一巴掌不会使蒋伤得太厉害,
p轻信不会发生后来那样的危害结果,而事实证明她这种轻信是错
的。所以,邓某某在主观上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对于蒋某某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在主
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而本案性质应属于因不能预见的原因
1起的意外事件。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医生解释的本案重伤结果的
5因来看,涉及到相当深奥的专业知识,不但一般人在接触本案例
二前对此类知识闻所未闻,即使是非眼科专业的.其他医生有许多都
懂得其中的奥妙。社会上一些人发生抓扯时互相打耳光,以及许
家长教育孩子时用耳光打孩子的脸、头等情况并不少见,但都没
【昕说过有一耳光打瞎眼睛的事发生。被告人邓某某从中师毕业后
-直从事小学教育,不具有眼科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也从未听
乞过周围发生过类似情况。因此,无论是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
标准,还是以邓某某的经验、经历、知识结构等个人情况为标准,
都不可能预见一耳光会打瞎蒋某某的眼睛,社会也不应苛求她对
有的人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处于间接故意。他们认为邓某某作
为蒋某某的班主任老师,与该生无其他大的矛盾;当时也只是打了
一巴掌,没有使用其他器具殴打,也没有接二连三地连续殴打,邓
某某确实没有采取任何足以防止伤害结果发生的措施,也谈不上有
什么轻信伤害结果可以避免的依据,因此,她在主观上具有放任危
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所以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
    第二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在主观上属于过失,本案应以过失伤
害 (重伤)罪定性。其中,有的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的认为
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认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在行为
的当时并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蒋某某的结果,但是她应该
预见这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只是因一时激动而疏忽大意地没有想
到。认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理由是邓某某动手打人时头脑是清醒
的,不可能没有预见到可能发生打伤蒋某某的危害结果,但是她认
为凭其经验和日常:见到、听到的情况,一巴掌不会使蒋伤得太厉害,
即轻信不会发生后来那样的危害结果,而事实证明她这种轻信是错
误的。所以,邓某某在主观上应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三种意见认为:邓某某对于蒋某某右眼失明之重伤结果在主
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因而本案性质应属于困不能预见的原因
引起的意外事件。其主要理由是:根据医生解释的本案重伤结果的
成因来看,涉及到相当深奥的专业知识,不但一般人在接触本案例
之前对此类知识闻所未闻,即使是非眼科专业的.其他医生有许多都
不懂得其中的奥妙。社会上一些人发生抓扯时互相打耳光,以及许
多家长教育孩子时用耳光打孩子的脸、头等情况并不少见,但都没
有听说过有一耳光打瞎眼陪的事发生。被告人邓某某从中师毕业后
一直从事小学教育,不具有眼科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也从未听
说过周围发生过类似情况。因此,无论是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
为标准,还是以邓某某的经验、经历、知识结构等个人情况为标准,
她都不可能预见一耳光会打瞎蒋某某的眼睛,社会也不应苛求她对
新刑法案例评析
她根本不可能预见的损害结果负刑事责任。
    我们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犯罪。
主观罪过形式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第15条的规定
谓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
心理态度。根据这一规定,可以将过失划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于自信的过失两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
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
果的主观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上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它具有以下三个特
    一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所谓没有预见,:是推行为人在行为的当时;对自已的行为所可
致的危害结果以及自己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
没有认识到。没有预见在作为或不作为的场合都可能发生。
电焊工违反防火规定,-在禁止明火作业区烧电焊引起火灾。后
锅炉工,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致使锅炉烧于引起严重爆炸÷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对于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没有预 1
果行为人对自已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有认识,那:
为人的主观罪过就不可能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可能是故意或
于自信的过失。
    二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 自 己的行为可能引起危害社会的 t
如果不应当预见,行为人主观上就没有罪过,'也就没有刑事募
    所谓应当预见,包括两层含义:(1)- 行为人负有预见危害
发生的义务、责任。这种预见责任,通常是国家对公民提出81
上的要求或者法律上的义务。每个公民,只要是有某种特定
具备了法律所要求的条件,'就具备与这种职务或法定条件相应
见义务。- (2)在行为当时条件下,客观上确实存在可以供行;f
第一编    总    则·第二章
犯    罪
6见危害结果发生所需要的各方面条件,也即客观上具有预见结
生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尽到自 已的应有注意
物或情况,就完全能够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会发生。行为人此
二所以没有预见到,一是因为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这是由于粗心
 ,写马虎虎,不认真负责而引起的。正因为如此,、行为人才应
引起的危害结果承担责任。例如,战士某甲擦枪时,忘记验枪,
没有及时发现早些时装入枪膛中的子弹,结果在擦枪过程中不
火,。将旁边上位战士打死.:作为一名军人,某甲是了解擦枪前
己验枪这-操作规程的。但在擦枪时,他由于粗心,恰恰忘记了
-点,因而造成了危害结果,就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二卜有责任、有义务预见与可能预见是构成疏忽大意中的.!“应当
L”所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如果没有预见责任或义务,即使能
i;见,也不能视为“应当预见"·。如果虽有预见责任或义务,·但在
情况下确实不存在对特定·危害结果的预见条件,'即不存在预见
旨性时,- 也不能视为“应当预见”。只有在既有预见责任或义务,
ii预见可能的情况下而没有预见~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时,才可能
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
判断行为人){. 自己的行为所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不应当预见的
茎是什么,理论界看法不一致。一种是客观标准。主张以社会上
殳人的水平为标准来衡量。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丁一般理智正
 人能够预见到的结果,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结果
员见需要有一定专门4知识,.那么:,'只要对这种专业知识具有上般
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行为人-也应该预见到。另一种是主观
。'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自身条件,如年龄、发
jt况、、知识水平、教育水平、工作经验、技术熟练程度等条件,能
页-见白 已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就是
!f预见。还有-,,种观点是以·主观说为主的主客观结合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乃至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的刑事律师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经过全体律师的集体讨论以确定最佳的辩护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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