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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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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泽县王某某等抢劫罪刑事上诉案终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3-09-2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376号??

原公诉机关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金所,又名王金飞,男,1986年1月17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5年6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7年4月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车保春,男,1984年12月26日生于云南省会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金所、车保春犯抢劫罪一案,于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08)曲中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金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2006年11月21日21时许,王金所伙同代普周(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麒麟区南关7村昆曲高速公路一号桥洞下,持刀威胁抢走李逸丹包内的现金人民币2400余元。证据有李逸丹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6年11月21日21时40分许,其回家走到昆曲高速公路桥洞处时,五、六个人骑着两张摩托车从对面过去,接着三个男的从后面朝其跑来,三人均持刀架在其脖子上叫把包给他们,包内的2400余元人民币被抢走。辨认笔录证实,经李逸丹对12张照片辨认,代普周系持刀威胁并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逸丹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与王金所及代普周指认相符。王金所供述,2006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钟,其与代普周、张兴奎、刘加立等六人骑摩托车在南关7村桥洞下抢一30多岁的妇女,将挎包内的人民币2400元抢走。另案处理的代普周供述,2006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9点多钟,其与王金所、张兴奎、刘加立等人在南关7村昆曲高速公路桥洞下对一妇女进行抢劫,抢走包内现金2000余元。?
2.2006年12月30日16时许,车保春伙同代普周等人窜至麒麟区建宁街道办事处小坡社区曲胜交巡警大队门口的路上,持刀威胁抢走阮玢挎包内的人民币1300元及价值人民币494元的诺基亚3310手机一部。证据有阮玢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6年12月30日16时许,其骑摩托车在曲胜交警大队斜对面路边走,后面来了两辆摩托车将其撞倒,接着下来五个人说他们被撞着,并叫把包拿给他们,其不给,其中一个男的从编织袋里拿出一把刀来,之后三人将其按在地上将包内人民币1300元和一部诺基亚3310手机抢走。辨认笔录证实,经阮玢对12张照片辨认,确认车保春及代普周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阮玢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与车保春及代普周所指认的地点一致。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麒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阮玢被抢诺基亚3310手机价值人民币494元。车保春供述,2006年12月底一天下午3、4点钟,其与张兴奎等人骑摩托车在小坡曲胜交巡警大队门口,将一妇女撞倒后持刀抢走一部银白色诺基亚手机及人民币1300余元。代普周亦供述,2006年12月30日16时许,其与车保春、张兴奎等人在小坡社区曲胜交巡警大队门口抢走一妇女挎包内的1300元钱和一个手机。?
3.2007年1月10日14时许,王金所伙同代普周、陈志斌(另案处理)等人窜至麒麟区南关村6组96号门口,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抢走吴丽霞包内价值人民币502.50元的诺基亚8210手机一部。证据有被害人吴丽霞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10日14时30分左右,其上班走到南关六村时,一辆载有四个人的黑色摩托车从身边飞驰而过,将其肩上的红色手提包抢走,其抓住提包带,但被拉出一米多远并将提包带拉断,接着从车上下来两个人踢了其几脚,抢走一部诺基亚8210手机。辨认笔录证实,经吴丽霞对12张照片辨认,确认代普周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吴丽霞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与王金所及代普周所指认的地点一致。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麒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丽霞被抢诺基亚8210手机价值人民币502.50元。王金所供述,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2点钟左右,其与代普周、刘加立、张兴奎等人在南关7村桥洞前的出租房前抢走一妇女包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这个女的还被拖了一截。代普周亦供述,2007年1月中旬的一天中午2点多钟,其与王金所、陈志斌、刘加立、张兴奎、耿兴刚在南关六村抢走一妇女包内的一部手机。陈志斌亦供述,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2点来钟,其与王金所、代普周、刘加立、耿兴刚等人在南关7村桥洞附近抢走一妇女包内的一部手机,这个女的还被拖了一截。?
4.2007年1月10日14时30分许,王金所伙同代普周等人窜至麒麟区一职中西校区大门东侧20米的小路上,采用殴打、威胁的手段,抢走张芳芳挎包内的现金10000余元。证据有被害人张芳芳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10日14时20分许,其拎着黄色皮质女式挎包走在职中校区大门斜坡下的土路上时被两个男子抢包,将其拉倒在地并用脚踢,旁边摩托车上坐着两个人,其喊救命,摩托车上的男子说不准叫,将其包内的10000余元人民币抢走。辨认笔录证实,张芳芳对12张照片辨认,确认王金所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张芳芳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王金所及代普周对抢劫张芳芳的现场亦进行了指认,二人所指认的现场与张芳芳指认的地点相符。王金所供述,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2点钟,其与代普周、张兴奎等四人在一职中西校区下面的土路上抢一妇女的包,包内有多少钱不清楚。代普周亦供述,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2点多钟,其与王金所等四人在一职中西校区门口土路上抢了一妇女的包,包内约有1万余元钱。?
5.2007年1月15日15时许,王金所、车保春伙同代普周等人窜至麒麟区花柯9队旁麒麟广场中段的过道上,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胡蕊挎包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990元的诺基亚6020手机一部。证据有被害人胡蕊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15日下午,其走到花柯9队路口时,三个男子迎面走来,其中一个抢走其手里的诺基亚黑色直板手机,并说拿刀来砍,另一个拿出把不锈钢菜刀比划,还抢走其包内的人民币1600元。辨认笔录证实,胡蕊对12张照片辨认,确认车保春及代普周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胡蕊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与车保春及代普周所指认的地点一致。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麒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胡蕊被抢诺基亚6020手机价值人民币990元。车保春供述,2007年1月中旬一天下午3点钟,其与王金所、代普周、张兴奎等人骑摩托车在麒麟广场中段过道,代普周和王金所采用威胁手段,将一妇女包内的人民币700元和一部手机抢走。代普周亦供述,2007年1月中旬的一天15时许,其与车保春、王金所、张兴奎等人在麒麟广场中段过道上持刀将一妇女的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和一部手机。?
6.2007年1月19日14时许,王金所、车保春伙同陈志斌等人窜至麒麟区二检站北侧路边,采用持刀威胁的手段,抢走刘晓丽挎包内的人民币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912元的诺基亚6101手机一部。证据有被害人刘晓丽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19日14时20分许,其去二检站上班行至南颐花园南侧一洗衣店时,4名男子从侧面走来,其中三人抢其挎包,另一人拿着刀说放开,包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晓丽对12张照片辨认,确认车保春及陈志斌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刘晓丽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车保春及陈志斌对抢劫刘晓丽的现场亦进行了指认,二人所指认的现场与刘晓丽指认的现场一致。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麒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晓丽被抢诺基亚6101手机价值人民币912元。车保春供述,2007年1月19日下午2时许,其与王金所、张兴奎、耿兴刚等六人骑两辆摩托车在二检站旁边的路上持刀抢了一妇女的包,包内有一部手机,多少钱不清楚。陈志斌亦供述,2007年1月的一天下午2点钟,其与王金所、车保春,耿兴刚等人在二检站旁一洗车场边的路上抢了一妇女的包,包内有一部诺基亚手机,有多少钱不清楚。?
7.2007年1月20日20时许,王金所、车保春伙同代普周等人窜至麒麟区环东路滇东北建材市场东侧门口的自行车道上,采用殴打的手段,抢走杨志莲挎包内的人民币人民币2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1269元的三星SGH-E368手机一部。证据有被害人杨志莲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20日20时40分,其从环东路朝张三口方向走到草坪旁边时,一伙子来抢其的包,接着从摩托车上下来两个男的将其按倒在地,将其紫色女式挎包抢走,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及一部三星SGH-E368手机。辨认笔录证实,经杨志莲对12张照片辨认,确认另案处理的代普周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杨志莲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王金所、车保春及代普周对抢劫杨志莲的现场亦进行了指认,三人所指认的现场与杨志莲指认的现场一致。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麒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杨志莲被抢三星SGH-E368手机价值人民币1269元。王金所供述,2006年一天晚上9时许,其与车保春、代普周等人骑摩托车在张三口福牌彩印厂对面公路上抢走一妇女挎包内的人民币200余元和一部手机。车保春供述,2007年1月20日20时许,其与王金所等人在张三口草坪边自行车道上抢走一妇女包内的人民币100余元和一部白色手机。代普周亦供述,2007年1月20日20时许,其与王金所、车保春、耿兴刚等人骑摩托车在滇东北建材市场旁边草坪旁自行车道上抢走一妇女包内的人民币200余元及一部白色手机。?
8.2007年1月22日14时许,王金所伙同代普周、陈志斌等人窜至麒麟区子午路广电大楼门前的人行道上,采用持刀威胁手段,抢走冯光娥价值人民币918元的科健K269手机一部。证据有被害人冯光娥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7年1月22日14点左右,其走到广电大楼侧面附近,有两辆摩托车停在路边,车上有六个人,将其挎在肩上的包及一部银白色科健K26.9型手机抢走。辨认笔录证实,经冯光娥对12张照片辨认,确认另案处理的代普周、陈志斌是对其实施抢劫的人。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冯光娥对被抢现场进行了指认;王金所及代普周、陈志斌对抢劫冯光娥的现场亦进行了指认,三人所指认的现场与冯光娥指认的现场一致。价格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麒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冯光娥被抢科健手机价值人民币918元。王金所供述,2007年1月22日14时许,其与代普周等人骑摩托车在广电大楼门口人行道上持刀抢走一妇女包内的一部银白色手机。代普周亦供述,2007年1月22日14时许,其与王金所、陈志斌等人在广电大楼门前人行道上持刀抢走一妇女的一部白色翻盖手机。陈志斌亦供述,2007年1月22日14时许,其与王金所、代普周等人在广电大楼前的人行道上持刀抢走一妇女的一部白色翻盖手机。?
另有会泽县人民法院(2005)会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6月24日,王金所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会泽县人民法院(2005)会少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王金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认定被告人王金所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原犯抢劫罪判处有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被告人车保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王金所上诉提出,未参与抢劫胡蕊,没有抢劫杨志莲,其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王金所、原审被告人车保春于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分别伙同他人在曲靖市麒麟区采用持刀、骑摩托车的方法,多次抢劫行人钱财的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采纳的证据经一审法庭质证、认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金所、原审被告人车保春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劫取公民钱财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多次抢劫,依法应予严惩。其中王金所积极参与抢劫7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18000余元,数额巨大,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车保春参与抢劫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王金所因犯抢劫罪被会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其数罪并罚。王金所上诉提出没有参与第5、7二起抢劫,与查证的事实不符;其不是主犯的理由亦不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一审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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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晓琨
审 判 员 胡玉斌
代 理 审 判 员 陆 伟
二 O O 八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赵 劲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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