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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鲁甸县孔某某故意杀人罪刑事上诉案终审被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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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3-09-29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08)云高刑终字第753号??
原公诉机关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龙跃,男,现年48岁,回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系死者桂俊鹏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孔祥叶,女,现年43岁,回族,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系桂俊鹏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孔令高,男,1984年8月1日生,回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7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鲁甸县看守所。?
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昭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孔令高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龙跃、孔祥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八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08)昭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孔令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龙跃、孔祥叶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1月15日晚,孔令高与桂俊鹏等人在张俊家喝酒、玩耍过程中,孔令高和桂俊鹏发生争吵,后被他人劝开,桂俊鹏离开张俊家,接着孔令高在张俊家拿了一把水果刀也离开了张俊家。桂俊鹏走到街上“豆腐王”烧烤店见其女友李丽琼跟王贤省等人在吃烧烤,便与王贤省等人发生争执,被烧烤店老板劝出店外,王贤省等人离开,桂俊鹏仍在店外乱吼,此时,孔令高也到此处亦乱吼,然后二人抓扯在一起,抓扯中,孔令高用水果刀刺杀了桂俊鹏的胸部、背部等处。后桂俊鹏被他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桂俊鹏系外伤致开放性血气胸,心脏创裂伤死亡。一审期间,孔令高的亲属代交民事赔偿款人民币10000元。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孔令高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孔令高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龙跃、孔祥叶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含已交的10000元)。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龙跃、孔祥叶上诉提出增加民事赔偿数额并公正判处。孔令高上诉称没有杀害桂俊鹏,其不应该对桂俊鹏的死亡承担罪责和赔偿损失。?
经审理查明,认定2007年1月15日,孔令高、桂俊鹏在张俊家酒后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后桂俊鹏先离开张家外出寻找女友,又因与桂俊鹏发生争执,持刀将桂俊鹏刺死,作案后孔令高外出打工,后在浙江省温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事实清楚,有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鲁甸县文屏镇振兴街18号“豆腐王”烧烤店门前。尸体检验报告证实桂俊鹏系外伤致开放性血气胸、心脏创裂伤死亡。证人马某某证实,案发当晚看见孔令高和桂俊鹏二人酒后在张俊家发生争执,后在“豆腐王”烧烤店门前见孔令高持刀杀了桂俊鹏并将孔杀了桂的情况告诉了包丛坤等人;李某某证实穿白衣服的人去拉“小胡子”,两个人翻在路上,穿白衣服的人骑在“小胡子”身上;刘国证实见到孔令高骂桂俊鹏,二人对骂,后来二人抱在一起倒在地下,桂俊鹏仰面倒地,孔令高跨其身上,并对孔令高和桂俊鹏的照片进行了辨认。李某某、包某某、阮某某、顾某某证实见到孔令高从张俊家拿了一把小刀出去,李某某、包某某证实在桂俊鹏被杀现场听到马玉书讲,是孔令高刺杀桂俊鹏的;马某某证实,手中所拿的水果刀是事后从孔令高手中抢过来的;张俊之妻保某证实,家中一把胶把水果刀不见了。张某、文某某、马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多人证实案发当晚在张俊家,孔令高和桂俊鹏酒后发生过争吵。同在张俊家喝酒的李某某、包某某、马某某等多人证实只有孔令高一人穿白色外衣,与烧烤店老板黎某某证实见到穿白衣服的人与被刺的人拉扯还摔翻在地上的证言吻合。户籍证明及证人孔某某证言证实了孔令高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孔令高无视国家法律,酒后因琐事持刀将桂俊鹏刺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其犯罪行为已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害,亦应承担民事赔偿。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部分亦是根据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所作,并无不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桂龙跃、孔祥叶的上诉不予支持。孔令高的无罪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其上诉理由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审 判 长 吕 新 华?
审 判 员 罗 红 英?
代理审判员 刘 小 华???
二 O O 八 年 五 月 二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刘 津 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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