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柳某某,男,40岁。
被告人王某某,女,42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按照社旗县林业局2008年至2009年荒山荒地造林的工作安排,负责朱集镇、饶良镇、苗店镇三个乡镇退耕还林的设计和验收工作。
在朱集镇2009年退耕还林(全部为荒山荒地造林)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二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条例进行工程设计和工程验收,在未区分朱集镇2009年造林占地性质的情况下,就将基本农田验收为荒山荒地造林,并使该项目通过了河南省林业厅的验收,导致朱集镇2009年荒山荒地造林占用基本农田298.668亩,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6月7日立案之前对证人柳某某、王某某询问中,二人如实供述了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陈××、刘××、李××等人的证言及社旗县林业局党组文件证实二被告人任职情况、各乡镇设计、验收人员名单,社旗县精正测绘大队出具的朱集镇2009年退耕还林工程测绘表、朱集镇2009年度退耕还林工程设计图、分布图、检查验收报告、土地勘测定技术报告书及朱集镇基本农田保护图表、社旗县2009年度退耕还林工作办公会纪要和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柳某某、王某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能够如实供述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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