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
票据诈骗罪于2012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
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票据
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上海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采用签发空头支票作抵押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王b人民币125万元、被害人刘c人民币29万元、被害人祁d人民币168万元,作其赌博、还赌债之用,并负债逃逸。
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b、刘c、祁d的陈述,证人孔e、尹f、范g、王h、康j的证言,上海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票,中国农业银行退票通知,转账凭证,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明细清单,公安机关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数缴纳。
)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被害人王b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刘c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元;退赔被害人祁d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