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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罗某某,男;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2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20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票据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其经营的上海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采用签发空头支票作抵押的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王b人民币125万元、被害人刘c人民币29万元、被害人祁d人民币168万元,作其赌博、还赌债之用,并负债逃逸。
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b、刘c、祁d的陈述,证人孔e、尹f、范g、王h、康j的证言,上海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支票,中国农业银行退票通知,转账凭证,存款业务回单,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明细清单,公安机关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3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28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某某退赔被害人王b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刘c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九万元;退赔被害人祁d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六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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