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汤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汤某某。
2012年2月13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经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辩护人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2]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至2011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汤某某虚构自己从事拆船生意,以承诺还本分红的形式骗取叶某妙、叶乙、李甲、徐甲、李乙、张甲等人的投资款,主要用于支付分红及个人挥霍,至案发止共造成损失人民币488.1万元。
1、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叶某妙集资130万元,后予以返还。
2、2009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叶乙处集资30万元,返回本金后以分红名义分得13.16万元。
3、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李甲处集资70万元,已返回本金20万元,以分红名义分得6.5万元,尚欠43.5万元未返还。
4、2010年,先后从杨某某处集资30万元,返回本金2万元,以分红名义分得11.3万元,尚欠16.7万元未返还。
5、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徐甲处集资200万元,以分红名义分得61.6万,尚欠138.4万元未返还。
6、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李乙处集资159万元,返回本金20万元,以分红名义分得10万元,尚欠129万元未返还。
7、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张甲处集资105万元,返回本金45万元、债权10万元,以分红名义分得6.5万元,尚欠43.5万元未返还。
8、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张乙处集资62万元,返回本金32万元、债权10万元,以分红名义分得6万元,尚欠14万元未返还。
9、2010年至2011年期间,先后从张丙处集资50万,返回本金20万元,尚欠30万元未返还。
10、2010年至2011年期间,从林甲处集资10万元,以分红名义分得3万元,尚欠7万元未返还。
11、2011年,从鲍某某处集资6万元,未返还。
12、2011年5月31日,从丁某某处集资30万元,未返还。
13、2011年6月3日,从陈某创处集资30万元,未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甲、杨某某、徐甲、林乙、李乙、张甲、张乙、张丙、林甲、鲍某某、丁某某、陈某创的陈述,证人叶某秒、叶丙、叶乙、章某某、毛祖暖、林海镯、梅某某、黄某某、余某某、叶丁、陈某某、徐乙、方某某、邵某某、缪某某、应某某、李某、包某某、汤乙、齐某某、倪某某、杨某、王开上、盛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农业银行存款业务会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归案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488.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非法集资数额912万元不当,应予纠正。
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退赔。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23年2月12日止。

二、被告人汤某某违法所得的财物由侦查机关追缴,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