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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刘某某,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山西华距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服务部负责人,现任晋中市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2014年7月28日因涉嫌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8月25日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7年8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8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李伟,系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刑侦执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榆次区蕴华街与诚信路交叉口路段时与褚文斌驾驶的晋A×××××奇瑞牌小型轿车碰撞擦蹭,后刘某某驾车超越褚文斌的车辆前行,褚文斌在追逐刘某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追刘某某驾驶车辆的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
 
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76mg/100ml。
 
据此,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晋K×××××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榆次区蕴华街与诚信路交叉口路段时与褚文斌驾驶的晋A×××××奇瑞牌小型轿车碰撞擦蹭,后刘某某驾车超越褚文斌的车辆前行,褚文斌在追逐刘某某驾驶车辆的过程中追刘某某驾驶车辆的尾部,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褚文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76mg/100ml。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晋中市公安局122接处警卡。
 
2017年5月1日14时04分,李二平报警称,在蕴华街榆次九中门口两车发生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晋公交认字【2017】第001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经现场勘查认定褚文斌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3、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经检验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153.76mg/100ml;从送检褚文斌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
 
4、褚文斌的证言。
 
2017年5月1日中午该和朋友吃完饭,驾车行驶到诚信路段时,因为躲两个学生,往左打了方向,后车就追上该骂该,该朋友说没事,走吧。
 
在走的过程中对方车左后门就擦碰了该车前保险杠右侧,完了对方就往前跑,到了红绿灯前对方停下车,因为该不熟悉这辆车,没有及时站住就撞上去了。
 
5、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
 
该交代,2017年5月1日1时14时许,该在迎宾路刘一锅饭店和朋友吃饭喝了二两汾酒,吃完饭准备驾车回家,该在途经诚信路路段时有一辆小轿车突然别了该一下,该就追上对方骂了两句,然后继续开车走,后来该感觉对方的车从该车后面撞了一下,该感觉不太重就没有理他继续开车走,走到红绿灯的时候对方驾车从该车后面重重的撞上该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
 
6、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
 
证明刘某某于2008年1月3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晋K×××××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晋中市华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褚文斌于2014年7月8日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晋A×××××奇瑞牌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郭庆。
 
7、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经鉴定,号牌号码为晋K×××××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车身左后侧的碰撞擦蹭痕迹是与号牌号码为晋A×××××奇瑞牌小型轿车车身右前侧相碰撞擦蹭所形成。
 
8、协议书。
 
2017年5月17日,刘某某和褚文斌达成协议,双方各自修车,今后互不追究。
 
9、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
 
依法扣押的晋K×××××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已返还刘某某;扣押的晋A×××××奇瑞牌小型轿车已返还褚文斌。
 
10、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
 
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情况及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关联,印证了查明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刘某某犯罪后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2015年8月25日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在庭审中选择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六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七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撤销2015年8月25日因犯消防责任事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本判决对被告人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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