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个体户。
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犯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8月2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
取保候审,2014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在家。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新检公刑诉(2014)1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林某作为龙岩市新罗区红宝石美容院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发票申领和管理。
2010年后,被告人林某分多次将龙岩市新罗区红宝石美容院(包括红宝石二店)申领的706份,票面金额计人民币116550元的《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连同龙岩市新罗区老街心老奈牛肉店第一分店申领的53份,票面金额计人民币5110元的《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出售给龙岩市舒馨酒楼老板苏某(另案处理),被告人林某从中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2013年8月14日,被告人林某至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证人苏某、戴某的证言,龙岩市新罗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关于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及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定额发票鉴定的结论》,辨认笔录,被告人林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福建省龙岩市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759份,票面金额计人民币121660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林某自愿当庭认罪,且积极退赃,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四款,
第六十一条 ,
第六十二条 ,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
第五十二条 ,
第五十三条 ,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暂扣款人民币11000元,系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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