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人任某某,男,1990年8月9日出生。
公诉机关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2811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犯
非法出售发票罪。
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11日,被告人任某某在得知被告人李某某欲出售发票时向其提供北京市市政交通一卡通发票。
次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辉煌国际大厦麦当劳外,以人民币45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北京市市政交通一卡通专用发票507张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民警将被告人任某某抓获。
经鉴定,上述发票均系真发票。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具有犯罪未遂、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及李某某还具有立功的法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均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
第四款 ,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
第二十三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六十八条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案、
第三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决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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