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许某某,男。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2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5月16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1)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许某某与隔墙邻居张一x两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许某某用铁锨将张一x的胳膊打伤。
经鉴定,张一x左侧尺骨骨折,构成轻伤。
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许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张一x现金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一x的陈述;证人轩一x、许一x、朱一x、张一x、张二x、郭一x、张三x等人证言;书证--协议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不能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时诚恳悔罪,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效果,根据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