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叶某因涉嫌犯
盗窃罪,于2010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
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叶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起,被告人叶某应聘至本市某路243号某网吧做网管。
2009年8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叶某乘网吧收银员郝明杰有事短暂离开收银台之机,用事先偷配的钥匙打开收银台后玻璃橱柜上的抽屉,将营业款人民币4000余元窃走。
后被告人叶某又将收银台内未上锁抽屉里的营业款人民币3000余元及四卷硬币共人民币400元窃走。
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叶某在上海南站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
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2日起至2011年5月1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某网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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