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因犯
盗窃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
取保候审。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7日,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汉葭派出所民警在彭水县对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渝HLFXXX车辆进行检查时,在该车后排座查获疑似枪支一支。
民警将陈某某当场抓获,到案后对其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认定为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某对此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被告人陈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
陈某某有盗窃前科,予以酌情从重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射钉弹、钢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