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3年11月因犯强奸罪被原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2007年7月2日假释期满;2010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三〔2010〕30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0日晚,被告人李某至位于本区惠南镇西北新村某室的邻居潘某某家,用手拧开防盗窗螺丝后翻窗入室,后被被害人潘某某回家后发现。
2010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笔录、照片、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1年5月10日止。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徐楚楚
二O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周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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