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罗某某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罗某某,男,1946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隆回县桃洪镇祝塘村9组9号。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1年5月2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字(2011)第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于201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申新国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谭显桃、人民陪审员邓慈燕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7月27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本案涉及被告人个人隐私)。
 
书记员张菊担任记录。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国强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自家屋前碰见被害人郭××,罗某某确定郭××精神不正常后骑摩托车带郭××至隆回县荷香桥镇赶集的地方吃饭,下午3时许又将郭××带回家中并与其发生性关系。
 
当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再次与郭××发生性关系。
 
经鉴定,郭××为精神分裂症(现症期)患者,被奸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李××、黄××、范××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患有精神病的妇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1年5月21日起到2015年5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