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10月26日生,汉族,文盲,原在江阴市美洁洗涤有限公司工作,暂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
 
曾因犯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10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7]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11月15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晓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7时40分许,至江阴市临港街道景贤村修家村50号副房二楼北侧,爬窗进入同事赵某的房间,采用捂嘴等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赵某反抗强烈、趁机逃跑而未得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如实供述在卷,并有伤情照片等书证,被害人赵某的陈述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及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刑罚执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7年8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
 
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