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沈某,男,1985年6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曙光村。
因本案于200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
看守所。
辩护人黄建刚、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09)10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
抢劫罪、
绑架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陆源、金玉明,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黄建刚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沈某与朱某、杨某、陆某(均已判刑)等人结伙携带砍刀至本区佘山镇兰笋山庄2112号房间,以诈赌为由,对房内参赌的被害人沈某某、王某、陈某、徐某、张某、许某、杨某某等人实施殴打,并当场劫得人民币2000余元。
当晚21时许,被告人沈某又伙同朱某、杨某、陆某等人将上述七名被害人绑架至江苏省昆山市淀山湖红顶度假村2220号房间,并向七名被害人家属勒索钱款人民币35万元。
次日中午,朱某、杨某前往佘山索道处取款时被抓获,随后被害人被公安人员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某、王某、陈某、徐某、张某、许某、杨某某的陈述,同案犯朱某、杨某、陆某的供述,证人戚某、朱某、朱某某、蒋某、杨某的证言,移交物品清单及照片,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住宿登记表,案发经过,户籍资料及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与他人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同时被告人沈某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沈某犯二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被告人沈某虽参与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但对被绑架人的人身侵害较轻,与一般的暴力型绑架犯罪相比情节较轻,依法应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沈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九条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