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女,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甘肃省西和县人,家住甘肃省西和县汉源镇北居三小区气象新村**号。
2017年9月19日因犯传播性病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西和县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8年8月27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西和县公安局逮捕。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8)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性病犯罪,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代理检查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吴某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艾滋病)的情况下,在西和县城内薛某某所开的洗头房和嫖娼人员马某达成合意:包一夜,价格600元。
双方准备发生性关系时被西和县公安局民警查获,被告人吴某被当场抓获。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因犯传播性病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以(2017)甘12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3月18日止。
因被告人吴某患有艾滋病,不宜关押,该院于判决当日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西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及保证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陇南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抗体确证检测报告单,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2017)甘1202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证人马某、薛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目无国法,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艾滋病),仍然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被查获时尚未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酌定从轻处罚。
被告人于2017年9月19日因犯传播性病罪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日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告人又犯传播性病罪,即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前重新犯罪,应将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罪判处的刑罚,予以数罪并罚。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2018年8月27日止未执行刑期6个月21天,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27日起至2019年11月26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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