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
因卖淫,分别于2011年7月、11月被平湖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十日。
因本案,于2011年12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后因脱逃,于2012年12月10日被解除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10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平湖市
看守所。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1年12月8日晚,被告人郭某某在平湖市××街道××浴室××楼××号包厢内,在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梅毒性病的情况下,仍分别向平某某、周某某、陈某某卖淫。
另查明,被告人郭某某在准备向陈某某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结账单、平湖市中医院体格检查报告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仍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被告人郭某某曾因卖淫被两次行政处罚,现实施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郭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8月9日止;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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