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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孙某甲,男,出生于重庆市巴**,汉族,高中文化。
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XX日被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0日XX时25分许,被告人孙某甲酒后驾驶孙某的小型汽车,从重庆市巴南区XX镇XX路口道路边,行驶到巴南区XX镇XX小区大广附近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孙某甲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3毫克/100毫升。
孙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孙某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二)项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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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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