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出生于1993年1月15日。
因涉嫌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当天被
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2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席瑞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8月28日1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国际村西侧路边,使用“伪基站”设备,非法占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使用的频率,强行与有效范围内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并群发广告短信94006条。
当天公安机关将陈某某抓获归案,当场起获笔记本电脑1台、天线1根、发射器1台。
上述物品现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伪基站”设备认定书,北京市无线电监测站检测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法制观念淡薄,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垃圾短信,其行为干扰了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在案之笔记本电脑1台、天线1根、发射器1台,系犯罪工具,依法应予没收。
综上,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笔记本电脑一台、天线一根、发射器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