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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张某某。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因与丈夫黄某发生争执后气愤难平,在重庆市家中独自一人时将家中床垫、窗帘等物品点燃后离开。
之后大火被扑灭。
此次火灾造成某某镇X居X栋等房屋不同程度受损。
火灾发生时,某某镇X居X栋均有人居住。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对其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放火的行为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火警处置记录、谅解书、损失照片、从轻处罚申请书、接警单等书证;证人赵某、孙某、秦某等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记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取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张某某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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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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