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衡阳县金溪镇洞上村枫树组。
现租住金溪粮站家属房。
因犯故意伤害罪和参加黑会性质组织罪,2001年4月被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7年4月减刑释放。
又因涉嫌犯放火罪,2010年1月1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衡阳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衡阳县看守所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蒸检刑诉(20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于2010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芳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欲从金溪信用社贷款未成,便企图威胁信用社工作人员,于2009年7月31日10时许从其租住房提出装有汽油的塑料桶到金溪信用社营业厅,将桶内汽油从进门处泼倒至后门处。
 
该信用社工作人员发现后,将被告人李某某从后门处往外推,推被告人李某某至后门边时,被告人李某某从其身上掏出打火机作欲点火状态,信用社工作人员见状迅速夺取打火机并将被告人李某某推出门外,然后将后门锁上。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扬言要信用社贷给其100万元款才离去。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彭某某、汤某某、欧阳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和衡阳市城南区人民法院(2001)南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威胁信用社工作人员,企图在信用社营业厅内放火,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被工作人员及时发现并被制止而未得逞,以致放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犯罪动机是为了胁迫信用社工作人员借给其贷款,其主观恶性不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期1日,即自2010年1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