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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颜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衡阳技师学院学生,住湖南省祁东县灵官镇文吉村5组。
因涉嫌放火罪,于2011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2011年3月4日被逮捕。
现押于衡南县看守所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衡南检刑诉[201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放火罪,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简便审理,于2011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贺妮娜担任法庭记录。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20日,被告人颜某某与其同学彭昆鹏约好到衡南县三塘镇玩,于当日上午11时40分左右到达三塘,在三塘镇新时代网吧看彭昆鹏上网。
 
当看到学校网站上没有单位招聘的信息时,被告人颜某某离开网吧到衡阳技师学院打算找其同学玩,先走到男生公寓4栋,没有找到同学,联想到学校对自己一系列不公正的待遇,被告人颜某某心生怨气,为了发泄自己对学校的不满,便想到烧学生寝室财物。
 
随后,被告人颜某某走到男生公寓4栋202寝室,发现门没锁,也没有人在,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寝室内两个被套点燃,见到火苗后,被告人颜某某离开寝室。
 
接着,被告人颜某某又来到男生公寓4栋的204寝室,将一床被子放在厕所的塑料水管上,点燃后离开男生公寓4栋。
 
之后,被告人颜某某又先后点燃男生公寓2栋501寝室和3栋203寝室内的棉被,见被燃烧后,迅速逃离现场。
 
当日1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与彭昆鹏再次来到学校时,被学校保卫处的工作人员抓住。
 
经鉴定,被烧物品价值7902元。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家属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戴晨鹏、陈国云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34张;财产损失清单、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认为学校待学生不公,意欲报复学校,故意在多个学生寝室内放火,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颜某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事后,其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庭审中主动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颜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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