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滕州市。
 
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爆炸罪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滕州市看守所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滕检公一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爆炸罪,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滕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曹祥、王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邻里纠纷同张某甲发生矛盾,后怀疑张某甲在自己家中投毒,遂预谋自制爆炸装置对张某甲实施报复。
 
2015年3月10日晚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将使用鞭炮火药、磁油罐子、香烟纸盒、铁丝等物品自制的爆炸装置放在张某甲房屋东墙外引爆,导致张某甲房屋东墙被炸开一个坑,其周边邻居徐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吕某某房屋玻璃损毁。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滕州市姜屯镇某村主任李某某,让其通知张某某到姜屯派出所接受讯问,被告人张某某接到口头通知后自动到达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甲、赵曰花陈述,证人徐某某、吕某某、张某乙、朱某某、张某启、张某成、宋某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公安机关的办案说明及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制造爆炸装置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经口头通知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为维护公共安全,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