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自报桑某某,男;因涉嫌
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
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监视居住,7月7日再次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
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1]1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5月11日起,被告人桑某某租借闵行区某户开设游戏机房,并在游戏机房内放置“五星宏辉”、“森林舞会”等9台赌博游戏机(含一台八联机)供他人赌博。
2011年5月19日,公安人员依法至上述地点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桑某某及一名赌博男子杨a,缴获上述赌博游戏机及赌资540元。
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钱a、常a、李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游戏机房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含一台八联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被告人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2日起至2012年2月14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