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严某某,绰号“马”,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11968111185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苍梧县沙头镇沙歧村沙一组21号。
因涉嫌犯
赌博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逮捕,同日由苍梧县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刑诉[201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赌博罪,于201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彭关升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09年2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严嗣保、黎秩贞(二人均已被判刑)等人按股份出资在苍梧县沙头镇沙歧村、铁塘村
聚众赌博,每天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聚集40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严某某负责发牌抽水,共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2、2009年7月期间,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严嗣保、莫树家、黎喜文(三人均已被判刑)等人按股份出资在苍梧县沙头镇旧街处聚众赌博,每天利用扑克牌以赌“三公”的形式聚集30多人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
被告人严某某仅参与了一天,没有分得赃款。
案发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1年10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之规定,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在第一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之规定,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在第二起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具体案情,被告人的情形符合缓刑条件,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严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追缴被告人严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并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处罚金、追缴款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