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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某犯污染环境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祝某,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自报)。
 
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016年6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538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祝某犯污染环境罪。
 
辩护意见
 
被告人祝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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