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汉族,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晋州市公安局
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被晋州市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2月26日被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8)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志清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在晋州市总十庄镇官庄村北原河北优创电器有限公司的厂房内生产铁板和钢板,清洗后的酸洗废水未经处理排放到厂外西侧的一条土沟内。
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厂排放的废水属于危险废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人张某、赵某、吴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
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8年8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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