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熊某某,女,1969年12月25日出生。
 
曾因容留他人卖淫于2014年2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本案于2015年3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6年3月18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冯圆媛、张亚亚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其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照片,证人王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吕某某证言笔录,被告人熊某某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已构成容留卖淫罪。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