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1月8日出生。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9月24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上蔡县
看守所。
辩护人曹平,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玉景,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
挪用公款罪一案,于2009年11月20日作出(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李某某不服,以其没有挪用公款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0)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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