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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龚某某,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枫树界村。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5月8日被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龚某某与王汉文原为合作关系。
 
2010年10月18日,王汉文以益阳市永泰房地产公司的名义,与益阳市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个关于益阳市金山路兔子山原益阳湘运公司205车队约8.1亩地的商品房合作开发协议,但国土、规划的手续一直未能办好。
 
2011年下半年,龚初书与王汉文中止合作关系。
 
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龚某某因自身资金周转紧张,在明知王汉文以永泰房地产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合作开发协议尚未办理好国土、规定的手续,且其没有转包资格并瞒着王汉文的情况下,以承包了益阳市金山路兔子山益阳湘运公司安置房建设为幌子,与被害人许佑签订了一份建筑转包合同。
 
合同中规定将益阳湘运公司两栋安置房的建筑施工转包给许佑,承诺让许佑在2012年3月28日前进场施工,并以此为由收受了许佑保证金15万元。
 
合同签订后,龚某某多次更换手机号码,故意躲避被害人许佑,直至被害人许佑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龚某某将骗取的15万元保证金已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许佑的陈述,证人王汉文、黄妹琼、李跃荣、钟曲高的证言,商品房合作开发协议书,建筑承包合同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龚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龚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村委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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