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8月21日出生。
因涉嫌犯
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6年1月26日被
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6]115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刘某某犯
合同诈骗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先后在本市丰台区嘉业大厦A座2106号和B座602号北京前程似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内,以高薪招聘为由,以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为手段,骗取被害人陈宝志、李影、侯冬梅、张素云、杨根兴、王恋、王拢平、纪昌柏等8人的招聘费用共计人民币31600元。
另查,被告人刘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宝志、李影、侯冬梅、张素云、杨根兴、王恋、王拢平全部经济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虚构为他人介绍工作的事实,以签订中介服务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某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赔偿全部被害人经济损失,故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已退赔人民币七千元,发还被害人纪昌柏。
三、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